近日,位于苍溪县永宁场镇的大礼堂内座无虚席,经过长达5小时的审理,苍溪县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对一起团伙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现场宣判,6名被告人因非法狩猎罪,其中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人被判处罚金1万元、5000元。此外,6名被告人还将共同赔偿猎杀野生动物价值损失49760元,其非法狩猎的高压电器等工具依法被没收。

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夏某军、王某、何某忠、欧某斌、何某树、仲某成6人为捕猎野生动物销售获利或食用,从网上购买高压电发生器、铁丝等工具,先后多次单独或相互邀约在苍溪县和昭化区境内的山林中架设高压电网,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经查明,6名被告人先后共计捕杀麂子16只、獾猪2只、野兔2只,以上野生动物均为国家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保护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军、王某等6名被告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且猎得野生动物20只,情节严重,6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故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