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因此,在乡村治理中实现法治,培育农民法治意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帮助读者更好地知法、懂法,本报开通“农业普法”栏目,特邀省农委政策法规处农业法律专家聂建刚,为您讲解法规案例,传递相关法律知识。

专家简介

聂建刚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政策法规处

中国法学会会员、湘潭大学法律硕士、律师;

湖南省社科联特约研究员;

湖南省农药生产许可审查专家、法律顾问;

湖南省饲料工业协会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2011~2015年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个人;

全国农业先进工作者;

承担农业政策和法制研究课题30多个,主编参编农业农村政策法律书籍6部,公开发表法律方面的文章100多篇,在全省宣讲农业法律100多场次。

土地承包费过低,发包方可以合理涨价

1999年12月,某县金川镇桁桥村委会与孟某签订了一份荒山承包合同,承包村里200亩荒山,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每亩每年50元。孟某聘请技术人员在荒山进行土壤改造,种植中药材。2010年起,孟某的亩年均收益都在8000元以上。村民见孟某发了大财,都抱怨村委会土地租金太便宜了,纷纷要求村委会提高租金。2013年村委会换届选举一结束,新当选的村委会主任就与孟某沟通承包费调整事宜。孟某以合同有明确约定为由,拒绝了村委会的要求。于是,村委会将孟某起诉到县人民法院。

村委会认为,孟某土地经营收益巨大,与村里所得显不相称,请求法院增加土地承包费至每亩每年2000元。孟某认为,合同约定承包费为每亩每年50元,承包期限为30年,村委会不能一换领导就不遵守合同。法院审理查明,现在与争议地块类似地区的租金为每年300元到500元不等。法院遂判决将以后年限的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每年300元。

案例解读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洲)等农村“四荒”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都比较长,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高等原因,原承包费往往会显得过低。在这种情况下,如一味坚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会损害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对调整承包费协商不成,一方可以起诉到法院,法院会运用情事变更原则适当调整承包费。当然,只有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法院才能调整承包费;如不符合条件,法院不会随意调整承包费。

本案例中,合同约定的承包费为每亩每年50元,随着时间推移,该承包费确实显得过低,具备法律规定的调整提高承包费的条件。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判断应不应调整承包费,还是判断承包费调整多少合适,判断的标准都是类似地块现在的承包费,而不是承包人的收益情况。承包人的收益情况,是商业风险,无论其盈亏,都不是调整承包费的事由。这也是本案例中法院按照每亩每年300元而不是2000元来调整承包费的原因。

村委会能在村民承包地上种树吗?

2010年3月初,某县公路管理局和园林绿化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乡镇做好县境内沿国道两旁20米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某村委会按照该要求进行绿化,但是需要占用全村22户村民的承包地13.5亩。村委会召开了该22户村民会议,提出签订占地协议,每亩补偿2400元。该22户村民觉得补偿不合理,均未在占地协议上签字。2010年4月初,村委会雇请社会人员在该22户的承包地上挖坑,种植树苗2000余棵。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22户村民联合将村委会起诉到法院,要求村委会将强行种植的树苗移走并恢复土地原状,赔偿误耕损失12.87万元。

村委会在庭审中辩称,种树是为了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占地补偿额也是上级确定的,村委会无权调整。村委会可以按照每亩2400元的标准支付补偿款,但不能移走树苗,更不同意赔偿误耕损失。在庭审中,村委会提供了集体土地变更用途的批准文件,但提供不出国家征收该地的相关文件。法院认为村委会无权擅自占用村民的承包地种树,遂判决支持22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在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村委会能否以执行上级通知、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为由在村民的承包地种树。一般情况下,村委会在村民的承包地种树,其前提是该承包地被国家征收并用于种树,或者与承包户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并取得集体土地变更用途的批准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我国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只是用益物权。在国家征收集体土地时,集体经济组织能够以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拒绝征收,也无权要求调整征地补偿价格,因为征地补偿款是直接支付给土地所有权人——集体经济组织的。

本案例中,如果国家确实将该22户承包的13.5亩耕地征收了,并确定了补偿款,那么该22户村民不能以征地补偿价格不合理而拒绝。但需要注意的是,集体土地只能由国家征收,且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本案例中,村委会未提供任何征地批准文件,可见该地并没有被国家征收。另外,农村土地按照用途可分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和农业用地,农业用地如需要变更用途,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村委会取得集体土地变更用途的批准文件,是在22户村民的承包地上挖坑、种树的前提之一,同时还要取得该22户村民的同意。村委会执行上级通知,本身并没有错,但是不能以执行上级通知、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为由,在没有达成占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在村民的承包地里种树。村委会的做法属于擅自收回、占用村民承包地的违法行为,侵犯了承包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法院判决支持22户村民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一女二嫁”, “四荒”土地经营权归谁?

王某是某县农业局退休职工。2014年2月5日,王某与该县H村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承包H村500亩荒山,计划种植油茶树,承包期为20年。在合同上签字的,除了H村村委会主任外,还有该村39户村民(该村共有村民45户)。2014年2月25日,该山地承包合同取得了乡政府的同意,并到县政府作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2014年4月初,王某发现H村的邻村张家山村的付某在自己承包的山地里砍伐竹木。经询问得知,早在2013年3月,付某就与H村签订了一份山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地块与王某承包的地块是同一块山地,只是没有经过乡政府批准,也没到县政府登记。因付某、王某都主张自己有山地承包经营权,H村村委会协调不成。2014年12月初,王某将H村村委会、付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自己的山地承包经营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解读

长期以来,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荒洲)等农村“四荒”土地发包过程中,因当事人特别是个别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不足,出现了不少一地二包甚至一地数包的情况,也就是人们通常比喻的“一女二嫁”“一女多嫁”现象,本案例就是“一女二嫁”的典型。

本案例中,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发包方一地二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应该如何确定。一般来讲,出现一地二包或一地数包的情况,其发包程序多是存在问题的。但如果一律以合同无效的手段解决类似问题,会给多个承包人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也不利于发展农业经济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别按照下列情形处理:①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②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③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在本案例中,虽然付某先签订承包合同,但没有作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而王某恰恰到县政府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尽管王某签订合同的时间晚于付某,法院还是判决王某取得山地的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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