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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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白纸黑字、写得明明白白的法律条款,在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信阳中级法院)处理信阳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房产公司)的破产申请案的过程中,却被丢到了一边!

2018年9月4日,华鑫房产公司作为债务人,向信阳中级法院提出自我破产清算申请。当时,该公司董事长柳学华交给信阳中级法院的,只有一份破产申请书和少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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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信阳中级法院竟然不走法定的程序,“当天申请,当天裁定”,以闪电般的速度,于2018年9月4日下达“(2018)豫15破申5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的主要内容是,“截止2018年7月11日,该公司(华鑫房产公司)负债总额1.79亿元,现有资产128个半成品车位和约9000平方米的半成品商业房,计价约1亿元,负债大于资产0.79亿元。公司共有职工12人,在岗12人。”据此,信阳中级法院强调通过“依法审查”后,认为华鑫房产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裁定受理华鑫房产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企业债权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企业债务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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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对照《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八条的规定,华鑫房产公司并未向信阳中级法院提交该公司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和相关审计报告,也未提交该公司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上的资金等详细情况,更没有提供该公司至破产申请日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资产状况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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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房产公司提供给信阳中级法院的《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显示,该公司负债1.79亿元,现有资产仅为128个半成品车位和约9000平方米半成品商业房。计价约1亿元。该公司提交给信阳中级法院的《债务人破产申请书》则表示,华鑫房产公司自成立仅开发了人防花园一个项目,该项目占地8400㎡,项目实际建设面积40338㎡,该项目主体工程已完工。

明眼人通过华鑫房产公司提交信阳中级法院的《公司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和《债务人破产申请书》这两项材料,不难看出:该公司投资开发的人防家园实际完成建筑面积40338平米,但提供的现有资产却是“约9000平方米的半成品商业房”,二者之间相差的约31338平米的房子跑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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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房产公司投资开发的人防家园是一个烂尾楼,尚未全面竣工,不具备交付和销售的条件,也就不存在以交付给购房人的说法。该公司提交给信阳中级法院的破产申请材料严重不完整,已提交的少量材料存在着明显的矛盾,并且隐瞒了该公司的巨额财产,为的是“假破产,真逃债”!

债权人之一的贾俊被华鑫房产公司及其董事长柳学华骗走近1000万元巨款,对该公司的破产申请存有异议,收到信阳中级法院的通知之后,在第一时间向该法院提出。可是,该法院无视债权人贾俊的异议,却提前作出了华鑫房产公司的破产裁定,导致贾俊依法申请由信阳市中级法院执行的“以房抵债”被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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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房产公司的破产申请存在着猫腻,信阳中级法院关于该公司的破产裁定存在着诸多违规、违法之处,信阳市人防办却接管了人防家园这一烂尾楼,不走合法的拍卖程序,逼迫贾俊等债权人接受的条件是,“人防家园一至二层商铺每平米3.5万元整,三层每平米2万元整,四层每平米1.8万元整,五层每平米1.6万元整。”而人防家园周边最好的底层商铺(已全面完工)不过是每平米1万元出头。如此对比,不难看出,人防家园烂尾楼是天价!

据债权人贾俊透露,华鑫房产公司董事长柳学华以人防家园这一项目为幌子,非法卷走了1亿5000万的集资款,而信阳中级法院、信阳市人防办等部门却为他“大开绿灯”,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违背市场规律,让人防家园烂尾楼“卖出”一个天价,这不是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