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军屯,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将属于国家所有的荒地授给军士,并用军事编制强迫屯兵进行生产劳动,向封建国家交纳租税;屯田军士不过是拿着武器的国家佃客,即位国家服兵役,又承担沉重的封建剥削。这是一种落后的和残酷的封建生产关系。(杜涛:‘试论明初的军屯’,《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2期)因此,要想了解明代军屯的性质,就必须了解作为生产资料的土地的性质以及作为劳动力的军士的来源。
屯军进行屯地生产的土地是属于封建国家的官田。屯地的主要来源包括‘官田’、‘没官田’、‘废寺田’以及‘绝户田’,‘闲田’和‘荒田’等,其中,就其性质来讲都是系官田土,因此,明朝的军屯基本上都是以官田作为屯田。明政府从解决军饷的私利出发,将土地授予屯兵使用,屯兵对生产资料——土地只能在充当屯兵期间使用,在封建国家的官田上从事生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更为严苛的是,关于屯田子粒方面,‘不分等则,一概取盈’的原则,再加上不顾实际生产情况,即使是生产受灾了也要求子粒足额交纳,并且屯军要自备差役条件,这些都是对屯军的残酷压迫。
军屯制度是明代卫所兵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封建国家通过军户制度严格控制屯兵,对屯兵实行强制劳动。因此,要了解明代的军屯,就得明白屯军和军户的性质。在明代,当军是一种强制性的差役,据《明史.食货志》载:明初统治者实行‘人户以籍为断’,将天下户分为‘三等:曰民,曰军,曰匠’。为了维持庞大的军队,明政府对军户进行严格的控制,实行世袭军户法,籍不准乱,役皆永充。从性质上来说,军户的军差最为繁重,且是军户对封建国家或代表这个国家的皇帝,在人身依附关系上的封建义务。‘垛集令者,卫所著军士姓名,乡贯为籍,具载丁口,以便取补。三丁以上,卫正军一,别有贴户,正军死,以贴户补之。成祖令正军、贴户更代,贴户单丁者免。其弊也,有逃,有受抑为军,有黠者匿籍,诬攘良民充伍’(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这是明初的制度,仍在可承受范围内,直到后来‘重役’的出现,‘重役’就是强令一个军户出一丁以上或三五丁充当正军,军户的负担大到无可复加的地步。此外,作为不从事征操的屯军,仍要军法从事,也就是说屯军的自由受到了更大的限制。
除了这些,屯军还遭受了残酷的封建剥削。照理说,屯军(这里主要是指屯田军余)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生产活动,并不需要承担其他的劳役,但实际上,屯军除了屯种及支付有关屯种的一切负担外,还被迫承担其他额外的差役,如征操守备、修渠筑堤、转输运粮等。以上还仅仅是官役而已,此外,屯军还经常被很多官僚势要驱使充当私人差役,这些都加大了对屯军的负担,及至后来的屯军出逃,典卖土地等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如此,在关于田租方面,屯军受到了压迫比其他的民户等人要深的多,屯地的生产不仅要留作自用,还要上交屯田子粒,而军屯的屯租是民田的三倍多,一般官田的一倍多,与设官田相等,由此便可见一斑。
军屯这样一种落后的和残酷的封建生产关系,其必然结果是军屯的衰亡。对军士过度的剥削,使得军士逃亡现象屡见不鲜,尽管明朝的统治者想出多种法子来抑制军士的逃亡,但其结果仍是不尽如人意。而由此造成的军丁的严重失额,屯地的亡失,屯粮的丧失等都加剧了屯政的破坏。屯地、屯丁、屯粮失构成明代军屯制度的基本内容,三者的严重失额,是明政府‘寓兵于农,强兵足食’的愿望落空,严重威胁着明朝的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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