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犯逃脱三回 上演“金蝉脱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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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6日,从辽宁凌源第三监狱越狱逃脱的两名重刑犯王磊、张贵林在逃亡两天后,在河北省平泉市台头山镇落网。 值得关注的是,其中一名曾两次因脱逃判罪的服刑人员,竟能第三次上演“金蝉脱壳”。
两名逃犯王磊和张贵林,都是因为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罪名入狱,都被判处了无期徒刑以上重刑,特别是张贵林,还有狱中伤人、两次脱逃的犯罪“前科”,更突显了其人身危险性。他们逃出监狱后,对社会治安是一个严重的威胁。两名重刑犯的抓捕归案,意味着危险警报的解除,人们又能回归正常生活了。
然而,把逃犯抓了回来,仅是解了燃眉之急,就这一事件的“善后”处理来说,还不能画上句号。两名重刑犯的脱逃过程,暴露出一些监狱在安全管理上大有疏漏之嫌。其实,我国自古以来就对越狱犯罪严厉打击,到了明清两代,中央专制集权达到了顶峰,对越狱这种犯罪行为更是以零容忍态度惩治。
明清时期对越狱行为明确责任、处罚严厉
①越狱是对统治秩序的挑战 统治者绝不手软
明清时期,州县监狱由于管理的不善,狱囚脱逃时有发生, 这引起统治者的注意,不但加强了对狱囚的管理,也不断明确监狱管理者的责任。
明清法律对于因为疏忽导致囚徒越狱逃亡,无论是越狱囚,还是监管人员都有从重定罪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也允许对越狱囚徒采取就地正法,对于狱囚脱逃采取加重惩罚, 但允许自首及相互举告。而对于管理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允许戴罪立功,在规定的时限内捕获逃脱狱囚,也可以减轻处罚。
在封建社会,囚犯越狱是对统治秩序的挑战,统治者对之处理绝不手软。 如果狱囚越狱时有伤人 、 结伙 、 破坏狱具及监狱的行为 , 则属于严惩不贷之列 。 如乾隆四十八年 , 安徽颍州府阜阳县监犯王刚等名犯人越狱 ,“打断锁铐 , 用火烧栅,并打伤典史、禁卒,越狱逃走”。经过缉捕,捉到其中名,本来按照律例规定,等到人犯全部拿获再分别情节定罪,但此时乾隆帝认为 :“ 此次胆敢打伤官卒人等 , 越狱脱逃,情罪甚重 , 法无可贷。”于是采取“无论首从,即一面奏闻,一面正法”,将越狱之犯全部处决,对其中在逃的越狱犯,以后一经拿获,便将之正法。由此可见,统治者对于越狱囚犯一直是持严厉的态度,不允许其破坏统治秩序。
②《刑案汇览》保留清代越狱犯罪案例
越狱犯罪案件是清代比较重要的刑事案件种类,它不但危害性大,而且案发率高。清代的《刑案汇览》中收录清代案例达 7600 余件,其中有许多典型的越狱案例及相关监管措施。从《刑案汇览》的记载看,仅在嘉庆中期至道光中期的近三十年里,涉及囚犯越狱的案件就不下100余起,并且比较均匀地分布在全国各地。通过研究这些案例,可以为今天解决越狱犯罪问题提供不少有益的历史启迪。比如,要对监狱囚犯实施人性化管理;要完善监狱的硬件设施;要加强对监狱工作人员的管理;要鼓励越狱囚犯自首等等。
徒、流犯人越狱在清朝属于一种特殊的越狱犯罪类型,《刑案汇览》将徒、流人犯越狱的案例与一般的囚犯越狱案件分开列出。《大清律例》规定,“一日笞五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发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该徒年份从新拘役,役过月日,并不准理……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为了加大对流刑囚徒越狱犯罪的打击力度,在该条律文所附的条例中,特别规定“原犯流罪人犯,初次脱逃,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加徒役三年。二次脱逃者,枷号两个月,责四十板,加徒役四年。三次脱逃者,改发边卫充军。”道光十三年(1833 年),发配至新疆服役的犯人游三越狱逃脱。新疆当地司法机关拟将其判决“重枷枷号三个月,杖一百。”徒、流犯人服役地远离家乡,他们越狱后经济困难,容易再次犯罪。对于越狱后行凶的徒、流人犯,清朝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判处死刑。例如嘉庆十六年(1811 年),流犯宋七等越狱后入室抢劫衣物银两,清朝司法机关依法判处斩立决。
纵览明清代越狱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审判情况,可以发现越狱犯罪在立法上面比较完善,与越狱犯罪相关的问题基本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法律规定。
而现代社会高科技如此发达,为何重刑犯都看管不好?
史泰龙与施瓦辛格演绎的《金蝉脱壳》,曾向观众展示出一座无懈可击的全景透明式监狱,是如何被“越狱专家”一步步击穿的。在欣赏越狱过程的惊险刺激之余,我们也从诸多越狱题材的影视剧中获得一种镜鉴:即便是一只苍蝇都飞不出去的监狱,也总有其脆弱与松弛的一面。
近年来,我国越狱犯罪案件也频繁发生。这些年我们熟知的事件就有:
1、2007年10月,江西赣州兴国县看守所:危先坤、张燕生等8名在押人员,趁凌晨劳动时打晕看守警员,拿走警员身上的钥匙,集体越狱。历时23天,8人全被抓回。
2、2008年3月12日,河北保定监狱在押犯人谢万礼,开动监狱内部吊车冲破三道围墙逃跑,6天后谢被警方抓获。
3、2009年3月1日,陕西汉中监狱在押犯李保华和张国显经过密谋,通过下水道越狱。李保华很快被抓获,而张国显则4个月后才落入法网。
4、2009年10月17日,内蒙古呼和浩特第二监狱在押犯乔海强、高博、李洪斌、董佳继杀害并抢夺当班民警警服后,打伤监狱门卫值班民警,强行冲出大门逃脱。4天后,公安机关在抓捕中击毙高博,抓获其他三人。
5、2011年9月,河北深州监狱服刑犯王振轻用自制绳索翻墙越狱逃跑。两周后警方抓获王振轻。王振轻在原有刑期之上加刑4年 。
6、2017年5月,云南省第一监狱七监区,在押犯张林苍强行驾驶货车,冲破监狱隔离网和施工用的临时栅栏门后脱逃,8天后被抓获。
几起案件,尽管都有案犯的狡诈和凶残,但也都能看到管理上的漏洞。在科技发达的今天,电影里的监狱高科技技术让我们眼花缭乱,但看似铜墙铁壁的监狱,为何总是出现越狱事件?
①监狱场所偏僻 初埋祸根
其实,中国监狱制度设立之初便埋下了祸根。新中国的监狱创建期,一穷二白,条件极差,只能画地为牢。当时,干部的来源主要是部队官兵和地方干部,囚犯形形色色,成分复杂。考虑到防止越狱和传统惯例,考虑到战备的需要,监管场所都是建在偏远的地方。
由于交通困难,使押运罪犯费用增高,执法成本增大;同样由于交通困难,有些罪犯服刑多年,家属很少甚至从未探监,不利于对罪犯的社会帮教,而安全隐患亦就此埋下。
②观念漏洞:重视经济效益 轻视监狱安全
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中,效率并不重要,质量也没那么高标准,销路也不用愁,所以监狱企业一直搞得有声有色。在监企合一的形式下,监狱大都兼备企业职能,监狱生产的收入是监狱经费的重要来源,而生产经营也成为狱政的主要职责之一。
虽然2009年时,国家“初步建立”了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但因为历史欠账过多、政策推行需要时间等因素,经济问题依然是部分监狱上空的阴霾。
③硬件漏洞:环境先天不足 设备老旧
中国的监狱大多数是老监狱,这些老监狱多是在解放初期就已定型。多年来,监狱的经费都是靠劳动所得弥补,在基本建设方面的投入较少,警戒设施也是高墙、电网的基本配置。部分罪犯越狱成功,与监狱硬件档次低,标准低有直接的关系。例如2004年时,四川全省监狱监管区的近15万米围墙中,安全不达标的有14万米。
1999年,深圳福田某看守所
④人为漏洞:监管方渎职亦是越狱问题的重要根源
在劳改“室外转室内”,经济“国家全额保障”的变革过程中,越狱事件不再单纯由硬件设施或经济的因素造成,监管方渎职的现象几乎存在于每一起越狱事件中。例如2009年,从湖南德山监狱逃脱的刘宏在两年内第二次成功越狱,他的第一次越狱方式居然是混在新狱警中大摇大摆地走出了监狱。
⑤安防漏洞:缺乏对罪犯的危险性评估
监狱安防系统处在被动式防范尴尬境地,缺少通过对在押人员行为分析、日常表现、家庭背景等信息的分析研判能力。就这起重刑犯越狱事件而言,监狱方面对王磊和张贵林的“防控不力”,足以说明在罪犯危险性评估、针对性防范等环节上有所缺失。
从报道披露的信息看,王磊曾因绑架并杀死一同村孩子被判处死缓,后来减为无期徒刑。当地村民反映,他的性格特点是,“谁撺掇他,他就可能跟着干,不想后果”;张贵林呢,“亲属称其从小就有偷盗恶习,附近村民都害怕他”,即便在狱中也接连犯事,特别是有“两度脱逃”的表现。他们理应成为狱方进行危险性评估,以及采取特别监管措施的“重点对象”。令人遗憾的是,两人从事前预谋到越狱行动,狱方全然蒙在鼓里,以致酿成事端。
重视历史经验 弥补安防短板
每一次越狱案都会引起舆论对监狱管理的抨击,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声讨,以及对制度执行力的反思。监狱安全说到底是一个由设施、人员、制度、管理等共同构成的完整体系,任何一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带来整个体系安全性的坍塌。
明清两朝在处理越狱犯罪问题上都留下了许多宝贵的经验,要解决越狱犯罪问题,我们不应忽视历史经验。所以,不能迷信于技术的进步,也不能寄托于“一票否决制”的威慑,监狱安全根本上取决于体系中不存在任何一处短板。应当适时加入罪犯危险性评估等内容,辅以配套性制度规定,强化监狱的安全管理,让民众生活的更安心。
作者:Seven
参考资料:
柏桦,《明清州县狱囚越狱处罚及责任》,明史研究,
宋伟哲,《清代越狱犯罪的分析与启示 ——以《刑案汇览》为例》,犯罪研究,2016 年第 2 期
傅达林,《挖出越狱案频发的病灶》,法制周报,2014-11-04
欧阳晨雨,《这样的重犯能逃三回,每一道“门”是如何失守的?》,澎湃评论,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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