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
《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公告》
1 犬类限养、禁养区范围
本市主城区为限制养犬地区
医院、学校等区域为禁止养犬区域
2 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栓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束犬绳,针对不同品种犬只必要时应携戴犬嘴罩,由成年人牵领并主动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小型出租汽车;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电梯乘坐高峰时间;
不得携犬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养犬人在户外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养犬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趋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凡流浪犬、烈性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
养犬人必须依照《马鞍山市养犬管理规定(试行)》之规定,携带犬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犬病免疫,并申领《犬类免疫证》。同时在公安部门指定地点申请办理登记,申领相关证件,未经登记发证的,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限制养犬地区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分类由市公安局和市农委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3 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养犬人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以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照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养犬人应当对犬只进行兽用狂犬病疫苗的免疫接种,违反规定的,由农业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照《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养犬人对犬只在道路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不予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依照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养犬人有关其他违反养犬管理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进行处理。
4 犬类管理相关要求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养犬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烈性犬迁出限制养犬地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主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城市管理、工商、农业等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和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本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做好犬类管理工作。
鼓励倡导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举报电话:12345或110。凡经查属实将交相关部门及时处理。
dvdf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并于10月10日公布了
35种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对违反者将依法予以处理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
深得人类信赖和喜爱
只有做到文明养犬
我们生活的城市才会更加美好
- END -
以上素材: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