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嫖娼如何惩治?

文|若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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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污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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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污现象当止。)

近日,湖南省隆回县警方开展“百日会战”,坚决打击涉黄涉赌行为。10月11日上午,当地警方在一间民房内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张某国、银某花。两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现银某花已被行政拘留12日,张某国由于年满70周岁,民警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澎湃新闻 10月12日)

“行政拘留12日不执行”,由于违法当事人已年满70周岁,警方作出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当然确实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1条明确规定: “七十周岁以上的,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不过,尽管“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确有明确法律依据,但上述这样一个“女方被行政拘留12日,男方不执行拘留”的卖淫嫖娼处罚结果,仍难免让人感到有些失望。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同一卖淫嫖娼案件中的男女当事人所受到的法律处罚截然不同,也是意味着,囿于年龄原因,男方当事人事实上并没有收到任何实质性的法律处罚。而这样的处罚结果,恐怕不仅会给人有失公平的印象,也未必是十分充分准确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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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治安管理处罚法》66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对于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实际上不仅可以处以行政拘留,而且同时也可以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而对于行政罚款,并不存在类似拘留那样因年龄原因的“不执行”限制规定。这也就是说,对于年满70周岁老人的嫖娼违法行为,虽然依法应当“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但事实上仍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罚款处罚。

诚然,按照“矜老恤幼”原则,为更好保护老年人权益,彰显“矜老”传统文化,同时也为了降低相应的监管成本,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老年人,给予一定的从轻宽大处理,确实是完全合理必要的。但是“从轻宽大”显然又并不等于不罚——完全不给予任何实质性处罚,更不等于一味地姑息宽纵,否则,势必不仅无助于有效惩戒相关违法老年人、敦促其“改恶从善”,无形中也会进一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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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囿于年老体衰,老年人违法犯罪,尽管一般不具有严重的暴力性,但其侵害的往往是比他们更弱势的群体,如儿童、妇女,其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事实上同样不容低估小觑。而这显然绝非“从轻宽大”处罚违法老年人的立法初衷和本意。更不用说,在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不断加剧、加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老年人违法犯罪现象很可能还会进一步增长。因此,在预防惩戒老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尤其需要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