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警辅助人员,如辅警、交通协管员能否单独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贴违法停车通知单,一直以来,是违法被处罚人员所强烈质疑的地方,更是被某些霉体所利用,对交警查处违停进行攻击。

可谓问题已久!

此前,关于辅警或者说交通协管员能否单独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贴违法停车通知单,7维曾经专门撰文进行论述,结论是:

可是无论证据多么有力、论述多么严谨、论证多么完美,有些人是坚决不认同,甚至是强烈反对。

因为这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

此处,7维先说一下,“交通协管员”工作的依据是公安部《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而“交通管理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无论是交通协管员还是辅警,他们的工作都于法有据,来自法律的授权。

2018年9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发(2018)京01行终886号行政判决书,对一起围绕交通协管员单独拍照、贴单是否合法的诉讼进行二审宣判。

先看案情:

关键点:

一、查某违法停车,被交通协管员发现,然后交通协管员拍照、贴单;

二、交警公主坟大队审核,认定,作出处罚;

三、一审判处查某败诉;

三、查某不服,起诉。

那么查某的理由呢?

一、只有交警才有拍照取证的权力,交通协管员没有现场拍照的权力;

二、本案拍的照不是交警所拍,故公主坟大队所做行政处罚违法。

所以,在查某看来,只有交警拍的违法停车的现场照片才能作为证据,对违停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而交通协管员无权拍照,即使拍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

那么,二审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截图上的实施办法指的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此段论述,将对此后中国交警辅助人员参与执法产生极其重要的指导性影响。

去除本案涉及人员的名字,本段法官论述其实就是对中国交警辅助人员对违停车辆贴单、拍照行为性质在法律上的认定,概括起来就是:

交通协管员对于违反规定停车的行为,向车辆上粘贴违法停车记录报告单,并将该违法行为拍照后交由交警大队审核,系交通协管员依法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告知的行为。交通协管员独立拍照取得的违法行为照片,只有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使用,交通协管员独立拍照行为并不等同于交通警察的拍照取证行为

有此高院判决,7维强烈建议全国各地公安交警部门都要认真研究学习这一判决,并对全体交警、交通协管员、辅警开展培训、教育,让他们熟知拍照、贴单的性质,以及面对违停者质疑时如何用法言法语及生效判决案例进行强有力的回应!

更能在被违停者提起诉讼之后,以此案为依据,从容应诉,并很容易的取得胜诉!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你们作了一个经典判决,必将促进法治的进步,也必将对治理车辆违停这一老大难问题起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从此,质疑、指责警务辅助人员没有权力单独贴单、拍照的声音,可以休矣。而交警警务辅助人员则可以理直气壮的硬起腰杆开展工作。

法律,是你们工作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