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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警事 警察心声

这是一起发生在20年前的案件,当事人在警察传唤时暴力抗法并打伤三名民警被抓获,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其犯有妨害公务罪而获刑。然而,被告人不断地上访,最高法认为此判决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云南高院经审理最后判决两名被告人无罪。

这不是说天书,而是实实在在发生的事。

案发经过

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桐梓县公安局民警肖某、王某、向某某、钱某某等4人来到贵州省桐梓县城郊村三组陆远明的三层楼住所,他们带着“98第0461号”传唤证而来,传唤证内容为:陆远明涉“1998年7月29日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治安一案”,1998年11月9日前来本局接受讯问。

民警敲着卷帘门喊陆远明开门,接受传唤。陆远明拒绝开门,他说有事白天再来,天亮后接受传唤。他还嘱咐儿子陆安强,如果民警强行冲进来就自卫。民警遂强行撬门试图闯入,遭到砖块、木棒的袭击,导致民警刘某、钱某、付某不同程度受伤,经法医鉴定,三人所受之伤均为轻微伤。最后副局长带领增援民警赶到才将陆氏父子强行带离。

法院两审

1999年2月12日,当地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诉讼:三位民警要求赔偿医疗费。

桐梓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陆远明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采取用砖头掷击执行民警的暴力手段阻碍依法执行职务,并指使陆安强实施暴力阻碍行为,陆安强采取用木棒打击民警的暴力方法进行阻碍,并致伤钱某、付某。

法院判决,陆远明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陆安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陆远明支付给钱某医疗费1251元,付某医疗费672.10元。父子俩不服遂上诉,1999年4月29日,遵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推翻判决

陆远明父子继续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2015)刑监字第99号再审决定,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陆远明、陆安强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强制传唤陆远明并打伤执法干警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系定性和适用法律不当”,指令云南省高院再审。

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桐梓县公安局传唤陆远明于1998年11月9日到该局接受讯问,1998年11月9日凌晨1时许,民警到陆远明的住宅执行传唤时,陆远明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在此过程中,桐梓县公安局对陆远明采取的强制传唤的方式,其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在此情况下,以妨害公务罪对陆远明、陆安强定罪量刑实属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因强制传唤的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亦不应由陆远明、陆安强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10月1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判决:陆远明、陆安强无罪;驳回钱某、付某的诉讼请求。对此,有律师是这样评论的:此案对“如何在执法与保障人权之间建立平衡”具有指导意义,宣判父子俩无罪对严格贯彻依法行政、强化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推进法治进步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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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必要的限度?被传唤人使用木棒、砖块袭击民警,警方持的是盾牌和高压水枪,武力非但不对等,警方还因处于劣势导致三人受伤,法院露却认为民警传唤时强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传唤证规定的时间为11月9日前,这个【前】是指9日零时之前,民警前往传唤时间为11月9日1时,更何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法院却认定被告人称天亮后接受传唤并未超过指定时间,不能认定其拒绝传唤或逃避传唤。这是什么逻辑?

果真如此?推进法治进步,付出的代价就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和生命安全?是什么原因让一二审判决被推翻?是法律之内还是法律之外的因素?关注本号的朋友大多都是对法律有着较为专业的素养,您对此案有何看法,欢迎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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