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岁女孩小霞在士多店门口写作业时,14岁的男孩小政用玩具枪指向小霞,并打中小霞的左眼,造成其十级伤残。记者获悉,禅城法院最终判决小政父母赔偿小霞111456.60元,小政父母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女孩左眼被打伤,5个月后视力骤降

2016年5月12日下午,小霞正在士多店门口写作业,平时在一起玩耍的小政和一个小男孩在一旁玩起了玩具枪。小霞看到二人玩耍,便好奇想看看小政手里的玩具枪,被拒绝了。随后,小政向小霞开枪,并打中小霞左眼。事后,小霞父亲见小霞眼睛受伤,但未见流血痕迹,看上去问题不大,也没放在心上,遂没有将小霞送往医院治疗。

然而,事情并没有这样结束,5个月后,学校体检时发现小霞的左眼视力严重下降。2016年10月25日,小霞到中山大学附属眼科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

出院后,小霞还多次往上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截止2017年1月16日,小霞左眼受伤共产生医疗费11523元。此外,小霞购买眼镜支出1425元。2017年3月9日,经司法鉴定,小霞被认为因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视力下降(0.05低视力II级),评为十级伤残。

要求赔偿18万,被告辩称时效超期

对于左眼严重创伤,小霞向禅城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政侵害了自己的人身权利,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政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请求判令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在内的赔偿金共计185498.80元。

小政父母则辩称,小霞和小政是同校不同班的,放学后经常一起玩耍。小霞的身体损害与小政无关,无须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而且,不论小霞眼睛受损是由谁造成的,并且什么原因造成的,小霞父亲主张权利的时效已经超期,其失去了胜诉的权利。此外,小霞的父亲作为监护人,对于小霞的眼睛受到如此严重的损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属于重大过失。小霞对自身的损害也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

小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由小政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证人对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等陈述互相印证,可确认小霞的受伤系小政所为。小霞与小政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霞正在做作业,小政持玩具枪打伤小霞的左眼,致使小霞左眼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在该事件中,小霞不存在过错,小霞的父亲亦不存在过错。小政在本起事件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案应由小政父母对小霞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小霞的损失金额确定为111456.60元。

对于该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小政父母认为该案已经超过时效,法院认为,本起事件发生于2016年5月份,小霞于同年10月份才发现眼睛异常并进行治疗,并于2017年3月份进行评残,因此,该案小霞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禅城法院判决小政父母赔偿小霞111456.60元。小政父母不服,向佛山中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采写:南都记者刘军艳 通讯员禅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