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7月份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狂犬疫苗及百白破疫苗造假事件被曝光以来,长生疫苗案吸引全国公众的极大关注。10月16日,国家食药监局、吉林省食药监局、证监会等终于公布了对长春长生、长生生物的处罚结果。

国家药监局决定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吉林省食药监局决定吊销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长春长生公司被认定以下八项违法事实: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同时,ST长生公司10月16日晚间公告称,经查,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以下简称“涉案产品”)共计748批(含亚批)具体如下:

1.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匀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2016年至2018年,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其中118批次向后变更生产日期,变相延长了产品有效期。

3.2017年2月至3月,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2018年3月至4月,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4.2016年至2017年生产的387批次涉案产品,均未开展热稳定性试验,其中382批次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的方法不符合规定。

5.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

6.自2014年至2018年7月,在生产涉案产品过程中,生产结束、产品检验合格后立即销毁原始记录,并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公司在涉案产品的批检验记录中,编造相关批次的成品效价测定记录和热稳定性试验记录。

7.2014年以来通过递交虚假资料,骗取了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

8.为掩盖违法事实,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第一次飞行检查后,于2018年7月10日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据此,国家药监局做出两项行政处罚:撤销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长春长生公司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骗取的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五年内不受理长春长生公司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国药准字S20120016)批签发申请,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则做出以下4项处罚:

1.吊销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吉20160086);

2.没收违法生产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7,794,034支,没收违法所得1,891,978,172.89元,处违法生产、销售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2,301,996.02元,罚没款共计9,104,280,168.91元;

3.没收长春长生公司专用于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细胞)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纯化后原液2042.6升、超滤浓缩液417升、病毒收获液232升、中间产品8481677支、药品标签2032917枚、稀释剂标签2009037枚、说明书234079张、小盒493360个、大箱262个);

4.对长春长生公司高俊芳、张友奎、张晶、刘景晔、张晓、赵洪洋、李锦宇、张欢、冯士明、周焕焕、许杨、徐力伟、李丽楠、杜磊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罚。

对长春长生公司的处罚,可以说都是各部门权责范围内最严厉的“顶格处罚”了,也是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造假案件罚没金额最大的处罚,既在药品安全领域产生警示作用,也彰显了国家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 。从ST长生2017年年报来看, 2017年全年ST长生营业收入15.53亿元,净利润5.66亿元。91亿元的罚没金额,相当于ST长生公司16年的净利润。然而,在这一系列打击之下,ST长生公司还会有净利润吗?

同时,保监会也发布了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根据方案,以下三种情形将予以赔偿:

(一)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一般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残疾或瘫痪,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其中,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根据方案,受种者接种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生产的狂犬病问题疫苗后,符合下列情形且造成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可依照方案申请一次性赔偿: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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