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杭州市桐庐县森林公安刚刚办结一起省内跨地区作案的非法运输、贩卖、杀害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的案件。

这是一个让人唏嘘不已的案子。

事情得从今年6月初说起,桐庐富春江镇俞赵村一对年近六旬的农家夫妻,在村里四处打探哪里有贩卖野味的人,他们想购买一只活的穿山甲。

为什么对穿山甲这么执着?

原来,王志根的老婆胡玉莲(化名)因为患有肝病,经常四处寻医,但一直身体欠佳。今年年初,他们听信了民间老中医的偏方,说是服用穿山甲鳞片磨成的粉,可以治疗老婆的肝病。

▲森林公安查获的穿山甲骨粉和鳞片粉

四处打探下,王志根经人介绍,联系上桐庐本地的野味供应商黄某。

翻翻黄某的微信朋友圈,王志根发现,他经常发布一些捕捉蛇类、石蛙、野猪的照片和小视屏,感觉对方“神通广大”,在野味货源收购上,颇有门路。

不过,黄某听买家一开口,说要买的是穿山甲,当即就面有难色,因为穿山甲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且货源很难搞的。

“就要一只,只要你搞到货,价钱我们好商量。”在王志根一再恳求下,黄某最后勉强答应接下了对方的订单。

看起来涉猎很广的野味供应商,其实“水分”很大。

森林公安在案件侦破中发现,黄某在网上散布的捕捉野味的视频和照片,基本都是伪造的,那些看似是野生动物的蛇类、石蛙、野猪其实是人工养殖的,被冒充成野外捕获的样子,只是为了能卖更高的价钱。

穿山甲本地野生资源就很少,而且没有养殖的,自己搞不到货,就挣不了这笔钱。于是,黄某联系了他的上家丽水黄某,向他订购了一只穿山甲。

6月12日晚上,丽水黄某通知桐庐黄某,穿山甲已经搞到了,不过对方要先打3000元订金过去,再带货到丽水。当晚9点,桐庐黄某就通过微信向对方转账3000元。

▲桐庐、丽水野味卖家间的交易记录

6月13日下午,桐庐黄某伙同犯罪嫌疑人冯某及其女友许某一行三人,前往就赶往丽水莲都区,和上家汇合提货,当时交易的价格是12600元。

在这场交易中,丽水黄某获利1000元,而他的上家是远在衢州江山的王某。这只穿山甲,是王某此前以5080元的价格,从当地收购的。

6月14日上午,桐庐黄某回到家乡,把穿山甲以17800元的价格卖给王志根夫妇。在这笔交易中,桐庐黄某从中获利3200元,犯罪嫌疑人冯某从中获利2000元。

从江山到丽水,再到桐庐,这只被辗转运输、贩卖的穿山甲,最后在桐庐小山村的农户家中被宰杀了。

▲森林公安查获的被宰杀的穿山甲鲜肉

经王志根夫妇交代,这只穿山甲重量10斤有余,将它宰杀后,夫妻二人扒掉它全身的鳞片,还一刀刀剔出它全身的骨头,然后把鲜肉放在冰箱里冷冻起来,把鳞片和骨头拿到药店去打成了粉状,屯起来让老婆慢慢吃。

▲森林公安查获的被宰杀的穿山甲鲜肉

6月29日,桐庐森林公安在富春江派出所的帮助下,侦查到黄某手机中有穿山甲的照片,并有疑似交易穿山甲的敏感词汇,故对黄某进行了讯问调查。后在王志根家中搜查出穿山甲冷冻鲜肉、鳞片粉、骨粉等罪证。

▲森林公安查获的穿山甲骨粉和鳞片粉

知道事情败露,在森林公安面前,黄某就像筛子一样全盘托出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穿山甲的犯罪事实。

在搜集证据时,连干了30年森林公安的老干警感叹,在桐庐当地,我们已经有很多年没有在野外发现过穿山甲的踪迹,这样的野生动物资源真的非常宝贵!

随后,森林公安又顺藤摸瓜,分别逮捕了丽水黄某和江山王某,并于10月上旬将此案办结,移交当地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桐庐黄某、丽水黄某、衢州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嫌疑人王志根夫妇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目前此案已移交检察机关,犯案人员也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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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案件最多的居然是弹弓射鸟

野外遇到动物们,我们该怎么做

折一个树杈,绑上皮筋儿,再系上包裹弹丸的皮块,架上一枚小石子,就成了弹弓,这弹弓本是70、80后们儿时的记忆,但现实中重温这个游戏,也许会面临处罚。

当钱江晚报记者采访杭州市森林公安局负责人时,谈到哪类案件森林公安办理最多时,得到的答案是,因弹弓打鸟而受到处罚的案例,特别是农村偶有发生。

如果被打的鸟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比如俗称“猫头鹰”之类,则可能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杭州森林公安就办理过一起抓捕8只“猫头鹰”被判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的案件。

即使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也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就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名录》的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被列为省级重点保护、省级一般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猎获物价值,则是指依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得出的被猎捕的野生动物的价值。

在我省,所有的鸟类都是受保护的野生动物,只是保护级别不同而已,至少在浙江省一般保护野生动物级别以上。

那么,除了鸟类以外,还有农村中常见的青蛙、竹鸡、俗称“石鸡”的棘胸蛙、俗称“黄蛤”的中华蟾蜍以及在一些景区被当作蛙蛙鱼非法出售的东方蝾螈等,都不得私自抓捕。因为这些动物虽然不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都是受到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分别向国务院、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二十二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以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的其他工具或方法进行猎捕。

如果村民发现野生动物,该如何对待;看到有人违规抓捕这些动物,要如何制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举报呢?

其实,对于野生动物保护,好多人有个“误区”,就是看到野生动物首先想到的是要去抓来再报警或者直接报警让森林公安民警送到动物园去。以为只有送到动物园去才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其实,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盲目地去抓捕野生动物,一是可能惊吓、伤害到野生动物,二是有可能因动物沾染了人类的气息而受到群体的遗弃,特别是对幼小的野生动物而言,受到父母的遗弃往往意味着死亡。

对于野生动物,最好的爱护就是人类尽量不要去惊扰它,让它们自由自在地生活在大自然当中。所以,除非是因野生动物受伤、受困等危及其生命才需要施以援手并报警救助以外,尽量不要去惊扰它们。即使是一些小伤,野生动物的自愈能力远比人类强。

当然,对于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任何公民都有权利和义务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最简便的方式就是拨打110,通过部门联动或指警,将信息传递到林业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