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城市的交通事故,

很大一部分是电瓶车等非机动车违法行驶造成的。

为什么电瓶车敢横冲直撞?

有人说是因为电瓶车司机有恃无恐,

就算发生了交通事故,也不会被判责任。

事实真是如此吗?

今年7月10日14时41分,

在城南就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

当时一辆工程车在解放南路与绍诸高速路口,

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

造成电瓶车车主姜某受伤。

后经抢救无效,姜某于7月16日死亡。

经调查,

姜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过程中,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

强行通行,与机动车发生事故。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所以最终结果就是:姜某不但失去了生命,

而且还要在这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实在是让人心痛。

希望看到这篇文章的司机,

都能在马路上慢一点,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