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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为家庭琐事起纷争,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儿子。再婚后父亲反悔,起诉儿子企图要回房产。点击音频收听司法局长在线——离婚时赠与的房产能收回吗?

案情回放

家住四川省大邑县晋原镇的于建与高晓林在2010年5月经人介绍后恋爱,在恋爱期间,于建在大邑县城某小区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用自己的积蓄支付了首付款。随着两人的感情升温,当年11月份,于建与高晓林共同出资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共同偿还房屋按揭款。

婚后的生活是平淡而幸福的,然而谁也想不到的是,双方竟然为房屋引发了一场官司。

高晓林

你整天就知道忙工作,家里事情一点也不管,这日子没法过了。

我忙也是为这个家。你不要整天唠唠叨叨的。

于建

高晓林

你嫌我唠叨,结婚前怎么不嫌呢?

你不讲理,我懒得给你说。

于建

原来随着时间的流逝,两人的缺点逐渐显现,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2013年1月两人的儿子于瑞出生,儿子的出生也没有缓解双方的矛盾,最终两人的婚姻走到了尽头。

2016年9月2日双方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这套住房进行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于建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于瑞所有,此外,还约定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由高晓林偿还。离婚协议生效后,房屋交由高晓林及其儿子于瑞居住。

2017年3月,于建再次恋爱结婚,并又生育一女,再次结婚生子的于建对自己将仅有的一套住房赠与给儿子于瑞的行为后悔了,于是找到了前妻高晓林协商。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孩子于瑞所有,但房屋尚未过户给于瑞,我决定取消赠与,由我俩分割房屋。

于建

高晓林

离婚时正是因为你同意将房屋赠与孩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离婚后单独偿还了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房屋虽然尚未过户给孩子,但是房屋自离婚后一直由孩子在居住至今,已视为交付给孩子,不同意取消对孩子的赠与。

房屋是我的个人婚前个人财产,我想怎么处理是我的个人权利,与你没有关系。

于建

高晓林

房屋装修及还贷我也出来不少钱,况且现在房价涨了不少,房屋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我也有补偿权,因此离婚协议将房屋赠与孩子是合法的,你无权反悔。

两人的协商最终不欢而散,2018年2月,于建将前妻高晓林及孩子于瑞诉至法院,称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也未变更至于瑞名下,因此不计划再将该房屋赠给于林林,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

高晓林

法官,离婚时我和于建已通过协议的方式将房屋赠与了孩子,正是因为于建同意将房屋赠与于瑞,所以我才同意在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比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法庭不应该支持于建的诉讼请求。

大邑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于建与高晓林早已达成约定,且该约定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即双方约定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在于建与高晓林离婚后,于建不同意履行对诉争房屋的处理约定,并要求撤销赠与,其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亦有违诚信。因此对于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8年5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于建的诉讼请求。

本期嘉宾

大邑县司法局副局长 何建国(右)

大邑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彭建(左)

案件解读

赠与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

1

于建向法院起诉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哪些赠与是可以撤销的?

哪些赠与不能撤销?

这些赠与可以撤销

赠与的撤销分为任意撤销和法定撤销,任意撤销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指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即: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此外,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这些赠与不能撤销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撤销。

2

本案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于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是“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3

本案的按揭房屋是于建婚前购买,于建用自己的存款交付了首付款,结婚后,于建与妻子高晓林一起交月供款,这套房属于于建的单独所有还是夫妻共有?

房屋系于建婚前购买支付了首付款并登记为于建名下,应属于余建的婚前个人财产。由于于建妻子高晓林婚后出资进行了装修及还贷,离婚后有权得到补偿。

4

本案房屋为于建一方婚前购买,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离婚后按照法律规定该怎样处理?

如果婚前所买房屋在婚后有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对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房屋增值份额应该享有补偿权。婚前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果一概作为个人财产处理,是对夫妻之间可能的分工和其各自对家庭的贡献的漠视。房产虽系男方在婚前购买,但婚后按揭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部分资金被购房一方占用,直接导致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机会、投资规模以及生活品质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影响。

因此,如果这一部分房屋增加值也列入个人财产归购房一方享有,则对另一方显然有失公允。所以,尽管一方婚前房产仍归该个人所有,但该房产在婚后的增值,凝聚了另一方配偶的贡献,则该配偶有权享受这种收益,有权得到补偿。

5

赠与财产是否要办理登记手续?

哪些赠与需要办理?

应视该赠与财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情形。法律规定赠与物属于需要进行登记其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这主要是指赠与不动产的情形。如房屋、车辆等作为赠与物就需要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当赠与人将需要进行产权登记的赠与物赠与受赠人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不得以赠与物已经赠与对善意第三人行使抗辩权。

6

婚前送“彩礼”也是一种赠与

“彩礼”是否能要求返还?

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视为附条件赠与,达到结婚目的的无须返还,具有以下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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