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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要闻
国务院总理日前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力度,消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各种障碍。
部署根据督查发现和企业关切的问题,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决定设立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帮助缓解企业融资难;确定建设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
河南省设立100亿元规模信息产业发展基金,投向人工智能、“互联网+”等领域
从河南省发改委获悉,河南已设立100亿元规模的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国家大数据(河南)综合试验区引进国内外大数据优质企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首期基金有望下月上旬发行设立。
全价值链的智能共享全国论坛·广州站于10月26日召开
汇聚知名企业CFO、财务总监、财务共享中心负责人、采购及供应链负责人,聚焦业财税一体化,探讨人工智能引领财务共享转型升级问题,颠覆企业传统共享模式。
(内容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活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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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
公司购买单价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不让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的3种情况!
三种情况
1. 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2. 未在规定的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3. 未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
三个提醒
1.如果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当年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相当于放弃了优惠权利。
2.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某单个固定资产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选择某单个固定资产不实行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3.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在50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是否一次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企业自行选择。对单个固定资产的选择不影响对其他固定资产的选择。
两项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规定: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内容来源:郝老师说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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