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漫长的社会演进中,世界各国对少年犯罪的处理既没有特别的司法程序,也没有专门的执行机构。直到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议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少年法庭法》,依据这部法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院,开创了在国家亲权哲学下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这样一种福利型少年司法制度被庞德成为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英美司法制度的最重大进展。少年司法制度在伊利诺伊州发端后,迅速成为美国甚至整个资本主义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蓝本。
  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有着悠久的历史背景。在早期习惯法中,未成年不能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记载,英国在14世纪还对一个8岁男孩处以绞刑。1324年英国普通法采纳了《查士丁尼法典》中认为孩子因年幼不会有预谋恶意的观点,承认因年幼而作为合法辩护的理由。《查士丁尼法典》把责任年龄规定为男性14岁,女性12岁,但这种规定是人们凭主观的依据生理上的青春期为标准,少年到了青春期就可以结婚,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19世纪随着心理学的发展,人们发现生理期上的突变(青春期)并不意味着心理上的成熟,而作为成人与未成人的分界主要应以心理是否成熟为准。而从青春期开始到心理成熟大约有3-6年的时间,因此刑事责任要同心理成熟这一具有明显社会特点联系起来,作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少年司法制度的产生便是对传统普通法做了重要修正,真正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减轻刑事责任年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中间这段便是少年司法制度和少年法院的管辖领域,可依法减轻处罚。现在美国有半数的州已明文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最低责任年龄(其余的仍沿用普通法规则),这些明文规定的州中,最低责任年龄各不相同。例如:内华达州为8岁,科罗拉多、路易斯安那和南达科他州为10岁,阿肯色州为12岁,采用最多的是13岁(如伊利诺伊州和佐治亚州),明尼苏达和新泽西为14岁,得州为15岁。《纽约州刑法典》对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规定的:二级谋杀罪13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一级非预谋杀人、一级绑架、一级强奸、一级伤害、一级二级破门入户、一级二级抢劫、一级二级放火、二级谋杀未遂等罪从14岁开始负刑事责任年龄;一级谋杀罪因可判死刑的只有18岁以上才能构成;其他罪从16岁开始负刑事责任。不满足上述年龄就是各州中“未成年”免罪辩护的理由,已满上述最低年龄又没有达到成年的规定,可以做减刑辩护,这便我们所说的少年司法。
  在案件管辖上,不同州有不同的规定,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各州实践中大体分为五种情形:一是大多数州规定少年法庭管辖少年的一切犯罪行为;二是少年法庭只管轻罪案件,重罪案件由普通刑事法院管辖,比如犹他州;三是只有特别严重的犯罪(主要是杀人、强奸)等少年法庭才不能管辖,以田纳西州为典范;四是像印第安纳州那样少年法庭不能管辖应判死刑和终身监禁的犯罪案件;五是同类案件少年法院和普通法院都可以管辖,少年法院如果不审判,必须做出放弃管辖的决定,然后移送普通法院审理。如果从管辖的行为对象来看,少年法庭除了处理少年的犯罪行为,也处理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对于身份罪以及遭到家庭遗弃、虐待的少年保护案件都有管辖权。
  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同还体现在少年法庭在使用词汇上的委婉。被指控犯有某项犯罪的少年不叫刑事被告人,而是被称为“被申请人”,少年被申请人不是面临被起诉或被刑事指控,而是叫做“少年违法行为之诉请”,用“听证”替代审判。在少年法庭,无权要求陪审团审判,而是一个仁慈的、被认为是心怀少年最大利益的法官,如果少年被发现有某项犯罪行为,法官将作出“裁决”而不是“刑事判决”,裁决可能包含各种条件的缓刑,比如接受治疗(医院)、教育(训练学校)或者从事某种劳动(社区服务),如果羁押可能在某种形式的私营或公立机构中羁押直到少年犯已满21岁,那时候少年法庭的管辖权才终止。
  对于大多数来说少年法院的成立是少年保护者为保护少年而做出的一种人道努力,意图保护少年免受成人刑事法院的伤害,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这种福利型少年司法模式开始遭受强烈质疑,改革者指责少年法庭的法官经常以一种任意的、歧视的、专制的的方式行使着家长式的权威,非正式的法律程序实际上否定了少年拥有的基本的正当法律程序和发现事实的权利。1967年的高尔特案确立了针对福利模式少年司法的一大变革方向:将少年法院创立之初减少正式审理程序的立意打破,而逐渐恢复少年法院诞生前少年司法的做法,此案也被视为美国少年司法制度的转型性判例。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裁决认为,少年法院在少年诉讼程序中,应援用刑事诉讼程序的保障以保护少年,其保护程度应与成人无异。因而赋予少年一系列的正当程序权,而这些基本保障,为正当法律程序及公平处理案件所不可或缺。少年司法正当程序模式强调未成年犯罪人也应当享有成年人所享有的正当程序保障,如也应享有控诉告知权、聘任律师权、与证人对质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等。少年司法制度开始同成人司法制度趋同,到70年代后期美国社会对少年犯罪出现硬化和严罚的趋势。
  用日本学者泽登俊雄的话说,少年犯罪是反应社会状况的一面镜子,它可以敏锐的反映各国的社会变动。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在20世纪70年代的转型与美国国内政治、经济的不稳定相关:外部陷入越战泥潭,内部水门事件、民权运动、妇女解放运动等层出不穷,在这样的社会状况下犯罪呈现恶化趋势,当时盖洛普民意的调查发现,25%的美国人认为少年犯罪是他们社区中最严重的问题。但是即便进入严罚时代,美国少年司法制度仍没有抛弃传统少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严罚政策主要适用于恶性的少年犯罪,对于轻微犯罪仍然坚持了传统的少年司法保护主义理念。进入20世纪90年代,美国法律界开始对在少年犯罪中的严罚进行反思,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的福利观念和保护主义再次得到越来越多的肯定。2005年联邦最高法院在“洛波诉西蒙斯案”中裁定禁止对未成年人适用死刑实际上重新肯定了传统少年司法制度的保护主义,对美国少年司法政策的转折产生了重大影响。
  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在过去的100多年中历经不断变革,它的变迁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制度产生重大影响。对于正处在推进少年司法改革的中国而言,必须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方方面面来评估少年司法制度的优劣,机械的借鉴其他国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保护主义或严罚主义,将有可能使少年司法改革走向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