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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莞籍学生也可以在东莞参加医保,

取消积分入学限制;

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

非莞籍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满10年以上,

中断就业时可由个人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关系;

大病险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到53万元/年;

城乡居民个人负担减轻214元/年

……

10月1日起

新的《东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式实施

给全市680万参保人带来多项医疗红利

与过去政策相比

《办法》有哪些亮点?

参保人的待遇将有哪些变化?

这就随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三大主要变化

01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

提高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办法》实施后,2018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从30万元提高至53.446万元

02

对于基本险筹资标准、缴费年限、减轻

参保人缴费负担等方面较送审稿作出修改

基本医疗保险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8%按月征收,其中,职工由用人单位承担2.3%,个人承担0.5%;城乡居民由个人承担1.1%,财政补贴1.7%;财政补贴部分由市、镇街(园区)财政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分担。《办法》将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上年度本市城镇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降低了收费标准,减轻了参保人的负担。

03

截至2017年末

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85.59万人

据市社保局统计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685.59万人。

通过调整,既降低了参保人的缴费负担,又提高了参保人享受待遇的标准和范围。截至2017年末,全市680多万参保人可以享受到“医保红利”。

六大利好重点解读

利好1: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费率下调0.2%

参保缴费方面,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总体费率下调0.2%,从3%降至2.8%;将连续参保缴费满1年以上的参保职工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及高中阶段就读的具有非本市户籍的子女全部纳入参保范围,取消需积分入学的限制;非本市户籍大中专学生与城乡居民同等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待遇同等享受财政补助。

利好2: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

《办法》规定,城乡居民与职工同等执行缴费年限政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足规定年限(即男30年,女25年)后不需再缴费,以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和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利好3:大病险支付限额随职工平均工资调整

简化最高支付限额分段,将享受最高额度支付限额的条件从连续参保缴费满3年以上调整为满2年以上。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具体调整如下:

1、《办法》实施后,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将从30万元提高至约53万元。

(点击可放大查看)

2、提高调整住院基本医疗费用分段支付比例,8-16万元段支付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16万元以上段提高20个百分点。

(点击可放大查看)

3、优化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规则,按基本险规定核付待遇后属于个人自付的,符合三大目录规定部分支付或全部支付项目的医疗费用,由补充险基金补助90%、75%。

(点击可放大查看)

利好4:门诊抢救费用最高可报销95%

《办法》调整急诊抢救的有关待遇,统一市内外住院、门诊抢救的支付比例,其中门诊抢救费用最高可报销95%。

具体调整如下:

(点击可放大查看)

利好5:儿童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执行

《办法》降低儿童住院的起付标准,明确14周岁以下的参保人起付标准按各级医院起付标准的50%确定。

具体调整如下:

(点击可放大查看)

提高新生儿住院医疗待遇,将出生7个月内完成参保缴费的本市户籍新生儿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9000元。

利好6:医保个账可自由支付住院自付费用

《办法》扩大医保个账使用范围,取消了原规定支付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必须余额超过1000元的规定,只要有余额均可用于支付本人或家庭成员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增加可用于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范围。

政策一实施

东莞680多万参保人

缴费负担将降低

共同享受“医保红利”!

为新政点赞!

本期编辑/校对:小品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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