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先后出现的腾退拆迁、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整治等项目,有时存在国有、集体不分的混乱情况。征收方在利益驱使之下,往往会绕开某些审批程序,这样做的后果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围绕这个问题,圣运律师将以案说法,为大家做详细解读!
【以案说法】
陕西省延安市某村村民周先生在本村有合法房屋一套,2016年9月,周先生的房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搬迁房屋征收决定,周先生于2016年11月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县政府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审批手续等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并以此为由判决驳回周先生的诉讼请求。
周先生在遭遇复议及一审败诉后决定委托专业律师进行维权。2017年3月,周先生来到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启动二审程序。并通过查阅案卷得知,案涉征收决定所涉及的土地中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但在此次征收中并未履行征收集体土地所需履行的审批手续,也未对相关人员进行安置;案涉项目中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部分,也没有征求公众意见,属程序违法。
省高院经审理认为,此次征收搬迁房屋涉及的土地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县政府虽称涉及的集体土地已经被收为国有,但未提供证据。且县政府在征收决定作出前,虽然征求了被征收人的意见,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被征收人的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次告知。
最终,省高院判决确认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无异议。
【法律点评】
集体土地的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在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收程序以及所适用的法律等许多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区别。所以,在同一征收程序中绝不允许既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又征收集体土地,这样的征收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本案中,从被诉征收公告确定的征收对象看,既有国有土地,也有集体土地。但当地政府却统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行为。其中涉及集体土地部分的征收,政府没有作出征收决定的法定职权,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诸如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法定程序,还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理应予以撤销。
征收集体土地和征收国有土地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从征收对象来看,国有土地的征收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起征收;而集体土地的征收对象则是集体土地,地上的房屋则随着集体土地一并征收。
从征收主体及实施的主体来看,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法定程序作出征收决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具体的征收与补偿工作;而征收集体土地,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甚至是国务院批准,由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有必要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由于征收集体土地会涉及土地用途的变更以及耕地保护等前提问题,所以按照法律规定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也就是在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之前,原则上必须要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通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批准农用地的转用,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因土地性质本就是国有,所以并不存在土地转用及审批的问题。但是在实践当中,拆迁方往往会绕开这些审批程序,而这样做的后果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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