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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日,长春市2017年度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发放工作正式开始。记者了解到,2017年度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符合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文件规定的补助对象范围,凡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和《道路运输证》,并与企业签订承包车辆运营合同的驾驶员和持有《出租车客运运营许可决定书》的个体经营者均可享受补贴。

2017年全年(为便于统计每月按30天、全年按360天计)正常营运车辆每台车补助17136.00元,每月补助1428.00元,每天补助47.60元。按照以上标准,根据实际营运天数发放补助资金。与2016年度全年的出租汽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18846.00元)相比,2017年度全年补助资金减少了1710元。

2017年度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时间安排如下:2018年10月30日—11月5日,出租汽车企业上报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信息; 2018年11月8日至12月7日,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经营者及驾驶员可到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景阳大路1599号)3楼313室申请复核;2018年12月11日银行开始向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截止时间为2019年3月11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金上缴财政。

全市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可登录长春交通运输局官网(www.cctraffic.com.cn)或长春信息港(www.changchun.jl.cn),进行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等相关信息的查询;长春市交通运输局会在办公地点院内公示补助资金发放对象相关信息,并设置补助资金发放工作咨询电话:0431—81109058。

补助资金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负责发放,2018年12月11日后,持有吉林银行油补卡的,可直接到吉林银行各网点划卡取款。没有银行油补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指定网点领取存单,代领的按银行要求办理。银行油补卡丢失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永安支行重新领取新的银行卡(具体办理网点由吉林银行亚泰大街支行另行通知)。

因特殊情况,被许可人同意将补助资金转发给其聘用的驾驶员的,由双方持身份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原件及复印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到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景阳大路1599号)报送《个体经营者实际补助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请表》。在公示期内,对公示信息存在异议,需要变更公示信息的,由企业于2018年11月30日前向出租汽车管理处313室报送《企业实际补助资金领取人特殊情况申请表》。在公示期内,对公示数据有争议未解决的,暂缓发放。

编辑:潘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