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省民政厅、人社厅《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细则》和《漳州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平和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系统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小溪镇现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一、采集目的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的目的是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建立健全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奠定基础

二、采集对象

信息采集对象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所有相关人员。具体包括以下12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指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包括计划分配、自主择业以及少数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的干部。其中自主择业干部限于2001年1月19日以后转业安置的干部;自谋职业和自愿自行就业是指退出现役,自愿放弃政府安排工作,自谋职业和自行就业的军队干部,其中自谋职业干部限于1993年至2000年选择自谋职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企业军转干部是指2000年12月31日之前退出现役并安置在企业的军队干部。

(二)退役士兵。包括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自谋职业、回乡生产、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按政策取消待遇、复工复职复学、国家供养等情形的退役士兵。

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本人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以及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但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3.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向县安置办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的士官和义务兵。

4.国家供养退役士兵。指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由国家供养终身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以及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4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国家供养的中级以上士官。

5.回乡生产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按照政策规定或自愿选择回乡生产的士兵。

6.符合转业条件选择复员的退役士兵。符合转业条件,退役时选择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士兵。

7.按政策取消待遇的退役士兵。

8.复工复职复学的退役士兵。指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出现役后复工复职的士兵;入伍前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士兵。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指达到一定职务和服役年龄、年限及条件,或虽未达到规定年龄、年限但基本丧失工作能力而退役并做退休安置,退出现役后移交政府安置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以及军队直接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指已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休干部、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主要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在乡红军失散人员和由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复员军人。主要包括两部分人员:一是符合《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复员安置以及犯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经批准退出现役按复员方式安置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二是指在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老复员军人。

(七)残疾军人。指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以及退出现役后补办评定了残疾等级,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

(八)伤残民兵民工。指因参战致残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的人员。

(九)烈士遗属。主要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生活补助,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主要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主要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无论是否享受定期抚恤金,均纳入采集范围。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三、采集内容

信息采集的内容主要包括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含户籍、救助、社保、医保、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四、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坚持属地管理,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每个村(居)统一设置集中采集点,采取集中采集、自主申报,对年老体弱、残疾等行动不便的对象,可采取上门服务方式采集数据。

(一)采集地点。请属于小溪镇本地户籍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

二)申报材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

(2)户口本;

(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6)立功受奖证件;

(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对没有退役证件的,需要查找本人入伍档案,复印退伍军人登记表等材料。

“三属”需提供的证明材料样本

烈士证明书

军人病故证明书

责编 苏小容

监制 周冰灵

审核 吴炎清

来源:富美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