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广东茂名。某医院内一女婴失踪,医院赶紧报警,警察通过紧急寻找,在发现是婴儿的父亲把女儿扔下悬崖。女婴父亲称,自己重男轻女,已把刚出生的女儿装袋后抛下山崖。经过救援人员12小时的努力,女婴在一处山崖下被成功救出。所幸女婴被草木托住,奇迹生还。该父亲被刑拘。

男子将亲生女儿抛下山崖,这种丧心病狂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还是遗弃罪?

有人说这是遗弃罪,因为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是因为重男轻女,而遗弃小孩,而不是想故意夺取她的性命,应该以遗弃罪处罚,最高刑为五年。

我不认同这种看法,我认为这种行为更加倾向于故意杀人罪(未遂)。

第一,该男子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

将刚出生几天的婴儿直接扔下悬崖,根据生活常识,小孩的生命都会遇到极大的危险。如果不是因为医院的护士发现小孩丢了,赶紧报警,警察紧急搜寻,小孩必死无疑。也就是说,根据生活常识,可以认定该男子,在主观上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直接造成婴儿死亡的严重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其主观上存在杀人的故意。

第二,该男子客观上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

该男子把小孩装入麻袋,扔到坡度为80度的悬崖,并且底下全是灌木丛和高高的杂草。也就是说,如果没有警方及时救助,小孩基本不会有被人救助的可能。而刚出生几天的小孩,没有任何生活自理能力,该男子的遗弃行为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完全符合。

第三,所谓遗弃罪,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具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遗弃罪在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相对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本质上是一种推卸抚养责任给他人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遗弃、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无任何生存能力的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或者是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所以本案该男子涉嫌的是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更加严重的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管是是否达到杀人目的,都构成犯罪,只是会根据情节、结果酌情量刑。

第四,如果该男子面临牢狱之灾,那么小孩谁来照顾?

这个案件中,折射出我国现在还大量存在的重男轻女思想,而且,是有必要引入必要的社会福利制度,对这种父母一方或双方面临坐牢困境的家庭,给予必要的社会扶助?从而减轻法官判决犯罪行为的社会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