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长江二桥上发生了一起重大交通事故,一辆私家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导致公交车坠入长江。从法律角度来看下这个事件的责任认定。

根据警方通报,系公交车在行使中突然越过中心实线,撞击对向正常行驶的小轿车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那么此时责任该如何判定呢?

第一,可能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因为公交车司机基本上已经死亡了,类似事件中,公交车公司并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奇迹司机生还,依然面临刑事审判。

第二,公交车公司将面临巨额赔偿。在法律上,司机的过错,民事责任应由公交车公司来承担,乘公交车受伤,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根据目前法律的规定,在违约之诉中,不可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在侵权之诉中是可以的,因此受害者家属应选择侵权之诉,并可以主张赔偿。

在最开始的谣传中,一度误传是女司机逆行。

假设出现因司机逆行,导致其他车辆出现事故,那么将涉嫌什么罪名呢?

第一,不构成故意杀人罪。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司机的主观心态为过失,虽然对于逆行行为是故意,但对于事故的发生,是持反对的态度,目前也尚无证据证明是故意,因此不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兜底罪名,在刑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该罪名。例如失火、过失投毒、过失爆炸等致人死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等等。

第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第四,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失火及过失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实际上这种情况既符合交通肇事罪也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刑法上称为法条竞合,处理原则就是从重处罚,哪个重判哪个。

在这起事故中,除了不幸遇难的乘客,最委屈的大概就是女司机了。

所以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在事故进展过程中,不要听信一些“据传”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