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于10月27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军衔、警衔、关衔、外交衔之后,我国设立的又一种新衔级。
军衔
1955年2月8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服役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实行军衔制,共设6等19级。
毛泽东主席颁发命令状授予朱德、彭德怀、林彪、刘伯承、贺龙、陈毅、罗荣桓、徐向前、聂荣臻、叶剑英元帅军衔。
周恩来总理发布命令状,授予粟裕、黄克诚、谭政、肖劲光、王树声、陈赓、罗瑞卿、许光达、徐海东、张云逸大将军衔。
1965年6月1日军衔取消。
1988年7月1日,恢复授衔。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军衔条例设3等10级:
警衔
1992年7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设五等十三级。
关衔
2003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设五等十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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