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起草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网上征求意见稿)》,对拟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行为和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行为进行了明确。
存在以下行为,情节严重或社会影响较大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一 、住房保障方面
1.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责令限期退回和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拒不退回或拒不补缴租金的;
2.违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责令限期改正和恢复原状,逾期拒不改正或恢复的;
3.违规转让、出租、转借、转租保障性住房,或者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活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
4.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限期退回保障性住房或者租赁补贴,逾期拒不退回的;可以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
5.违规代理出售、出租、转租保障性住房等经纪业务的;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和广告的;
2.通过捏造或者散布涨价信息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
3.不符合住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的;
4.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的;
5.以捆绑搭售或者附加条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购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6.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以及为买受人垫付首付或者以分期等形式变相垫付首付的;
7.为依法不得销售、出租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的;
8.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销售合同、住房租赁合同的;
9.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的;
10.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1.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绿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12.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
13.物业服务企业挪用、骗取或未按规定移交专项维修资金的;
14.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且限期未改正的;
1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
16.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物业查验和交接,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
17.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18.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9.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20.未按规定分摊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2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2.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
23.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24.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25.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26.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27.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28.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29.未组织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或者房屋结构安全竣工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投入使用的;
30.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31.未经依法登记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
32.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
33.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
34.违反房地产评估规范和标准的;
35.未取得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资格证书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开展房地产测绘业务的;
36.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依法履行商品房保修责任,情节严重的;
37.擅自转让开发项目的;
三、住房公积金方面
- 1. 限制、阻挠、拒绝买受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
- 2. 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仍不执行的;
- 3. 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
- 4. 违规提取或者协助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退回的;
- 5. 违规获取或者协助违规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
- 6.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以上,经催收仍不偿还的;
- 1. 被住房保障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强制清退保障性住房的;
- 2. 经人民法院认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或市政公用以及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相关费用的;
- 3. 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 4. 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决的;
- 5. 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此外,在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定额、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节能与科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方面亦有明确规定。
对发生以下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失信行为标准的信用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住房保障方面
1.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租金,责令限期腾退保障性住房或补缴租金,经催收拒不腾退或补缴租金的;
2.住房保障资格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和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或个人;
二、房地产市场方面
- 1. 建设单位在业主未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 2.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未明码标价的;
- 3.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打入银行监管账户的;
- 4. 未按规定报送测绘成果等资料的;
- 5. 未按规定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
- 6. 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合同的;
- 7. 接受委托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的;
- 8.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
- 9.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经纪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
- 10. 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将估价业务转委托的;
- 11. 承担测绘任务超出资质证书规定的房产测绘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
- 12.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 13. 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 14. 未经成果所有者许可,擅自使用测绘成果,或者向第三方提供使用的;
- 15. 违反规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未履行相应告知和交接义务的;
此外,在标准定额、城市建设、建筑市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与科技、城市管理以及其他方面亦有明确规定。
来源:衡阳市物业管理协会
“南京房产微政务”综合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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