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规〔2018〕2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新增部分远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函》(苏卫财务〔2018〕51号),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现制定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远程会诊、远程诊断、互联网医院门诊应符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

二、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三、远程会诊(编码111101)、远程诊断(编码111103)的费用由邀请方按受邀方的医疗机构类别收取。邀请方、受邀方分成比例、结算方式,由双方协议确定。

四、“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

五、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项目内涵、计价单位、价格、说明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地和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重要性和意义,扩大影响,医疗机构要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方便患者就近诊疗。

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0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间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附件:1.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2.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23日

部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1111

“互联网+”医疗服务

111101

远程会诊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参加会诊专家为副主任以上医师

111101001

远程单学科会诊

指单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单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200

200

111101001-a

远程单学科会诊

医院自主定价

指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

111101002

远程多学科会诊

指多个学科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医学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的多学科(至少三学科)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600

480

111101002-a

远程多学科会诊

医院自主定价

指邀请方或受邀方在省外、境外的医疗机构

111101003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临床病理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提供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

600

480

111101004

非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指临床病理非实时会诊。由高级职称病理医师主持的专家组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提供非实时的临床及病理资料,双方通过视频交互方式对患者的病情进行会诊,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并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

400

320

111101005

切片数字转换及上传

将病理染色切片扫描成数字化切片并上传网络,含电子数据存储。

40

最高不超过200元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一类医院

111102

互联网医院门诊

按提供服务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不得用于首诊。

111102001

互联网医院普通门诊

诊察费

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主治及以下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12

10

111102002

互联网医院副主任医师

门诊诊察费

副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22

15

111102003

互联网医院主任医师

门诊诊察费

主任医师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35

25

111020004

互联网医院享受政府特殊

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

门诊诊察费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待遇的临床医学专家通过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直接向患者提供诊疗服务,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在线查看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限常见病、慢性病复诊。

50

40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元)

说明

三类医院

二类医院

111103

远程诊断

按受邀方医疗机构类别收费。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诊断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诊断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诊断服务知情同意书。

111103001

远程影像诊断(CR、DR)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CR、DR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50

111103002

远程影像诊断(CT、MRI)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CT、MRI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部位

50

部位划分与2102磁共振扫描和2103X线计算机体层扫描一致。

111103003

远程超声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超声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部位

50

部位划分与2202B超和2203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一致。

111103004

远程心电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心电图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50

111103005

远程病理诊断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病理资料,由受邀方出具病理诊断报告。含病理检查常规技术费用(编码2702、2703、2704),不含图像采集、数字转换、上传。不含采集标本的临床操作、非常规诊断技术,如:电镜检查、组织化学与免疫组化染色、图象分析技术、流式细胞术、计算机细胞筛选技术、分子病理学检查等。

300

240

111103006

切片数字转换及上传

将病理染色切片扫描成数字化切片并上传网络,含电子数据存储。

40

最高不超过200元

删除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除外内容

计价单位

价格

说明

111000003

远程会诊

半小时

195

111000003-a

10分钟

62

超过半小时加收

江苏医械圈评论:此次江苏出台收费编码和收费标准,互联网医疗将进入2.0时代,收费将有法可依,未来大量医院将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对于企业来说将存在更多的商业机会!值得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