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穿高跟拖鞋开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近日,启东女子周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7年5月22日16时40分许,周某某穿高跟拖鞋驾驶小型轿车沿启东市汇龙镇大陆六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通过路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自行车的黄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黄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周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法医鉴定,黄某某为交通事故致颅脑损失而死亡。周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同年7月13日,周某某除保险理赔外,另补偿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有交通标志控制的交叉路口时,未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且没有按照操作规范确保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