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和目前特定的经济环境下,李总理提出了“支持发展‘众创空间’的政策措施,为创业创新搭建新平台”的战略,将支持“众创空间”、全民创业提高至国家层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正如火如荼地开展。

而较之前一二十年前成立的初创企业相比,创业者(俗称“创客”)普遍更为年轻,学历也更高,企业保护意识也比以前的创业者要强得多。而财务问题和法律问题则是创业者所不得不面临的两大问题。在这里就几个对于初创企业来说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分析:

一、创业项目本身是否合法

很多创业者选择的项目本身不合法。比如驾照销分、信用卡套现、办假证等等,虽然“市场”需求巨大,但这些项目本身违法涉嫌刑事犯罪,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还有部分项目目前属于法律的空白,比如滴滴专车,虽然无论从运营模式到乘客安全均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但由于行政管理法无禁止即可为,该项目在得到高层支持和肯定的同时有可能倒逼相关行业改革。

二、创业合伙协议的法律问题

创业合伙协议非常重要,“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在创始人关系好的时候就应当详细约定。

约定的内容有项目背景、项目概述、出资、股权比例、各合伙人分工、盈亏承担、薪资、财务管理、决策和表决、股权成熟、股权稀释、创业项目保护、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清算等等多方面的问题。

项目背景和项目概述是创业合伙人之间对于项目背景的描述及对未来的构想,是创业合伙人的提纲;出资及股权比例是各合伙人的出资,应当约定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及未按时出资的违约责任,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约定出资的转移期限。

股权比例是各合伙人之间股权比例的约定,建议要有控股合伙人;各合伙人分工是将每个合伙人之间的职务承担,通过书面的方式确定下来,比如谁是CEO,CTO,CFO,不仅是对职务的确认,也为之后的决策和表决打下基础;盈亏承担即对于各合伙人之间的盈亏方式进行约定,包括盈利分配的时间、方式、形式,以及亏损弥补的规则及程序;薪资即合伙人担任职务是否取得报酬;决策和表决同样重要,可以约定公司老大可以拥有一票否决权等等。

创业项目保护是对于初创企业的项目进行保护的机制约定,比如说创始合伙人的同业竞争、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股权转让、退伙和吸收入伙,在创业过程中,肯定存在部分合伙人退出的问题,对于退出的准许、退伙流程、吸收入伙条件、表决和表决程序,必须做出约定;清算涉及到公司因为各种原因注销,财产的清算流程和清算规则的问题。

三、认缴出资的法律问题

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注册资本采用认缴制,即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同时,刑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不适用于认缴制的公司。

但这并不是说股东可以随意出资,如果公司股东尚未出资、出资资本虚假、出资后又抽逃的,仍然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公司法规定了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该非货币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四、相关行业审批

从事网站经营应当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简称ICP(工业和信息化部),而从事经营性的互联网行业,还应当取得文化部《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互联网金融(P2P、众筹)目前尚不需要申请专门的经营许可证。目前热门的手机游戏、APP等等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上述审批,且由于苹果应用商店等的特殊性,即使没有上述经营许可,也可以在应用平台上下载。相信不久以后,工信部、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都有可能明确监管规范。

五、股权问题(初始股东安排与公司结构)

初创的企业,团队必须有控股股东,切忌股权平均分散。公司的核心(即灵魂人物)必须具有决策权,以免由于股权平均导致丧失决策权。同时,各股东均应有相应的安排,避免在项目谈判及融资时一个股东都不管。初始创业企业结构应当尽量简单,同时,委派任免权尽量集中在少数股东手里。大股东与管理团队尽量避免重合,同时避免裙带关系过多。初始股权应当考虑到融资及股权激励的份额,在指定创始合伙协议中作出代持或者其他约定。

六、人力资源问题

首先,公司应当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交纳五险一金;其次,新招聘的员工应当与前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再次,应当注意竞业限制(包括创始合伙人自身的竞业限制以及招聘员工的竞业限制);最后,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如果拟招聘员工与原单位有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应当详细分析协议内容,以避免因侵犯其他公司的商业秘密与员工共同承担责任。

七、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和完善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订,对于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所谓不以规矩,无以方圆。因此,员工手册、保密手册的制订非常重要,还有公司的印章管理、合同管理等等。

八、财务规范

企业运营初期,很多企业财务管理并不规范,出资人与企业的财产混同,且企业财务管理较为随意。笔者的建议是:首先,应当在创业合伙协议中,对于谁负责财务作出明确约定。再次,企业运营初期,可以找代账公司,但是,财务监管及内部控制还是必须要由管理者自己完成。第三是做好内部控制,要做到职务分离,规范内部审批流程,并且管理好印鉴章。

因此,创业者一路艰辛的过程中,不光要开疆拓土,更要能够“保住江山”,尽可能地做好准备面对各种突发事件。无论是请教身边的律师朋友,还是直接聘请专业的法律从业者,做好相关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都是十分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