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钦州市区大气污染黄色预警响应期间交通管制措施的通知
根据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通知,我市自2018年11月3日起启动市区大气污染黄色预警响应措施并实施市区道路交通管制措施。现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管制措施作如下调整:
一、需进入市区加注天然气的大货车,用于城市生产、生活、商业的配送车辆(具体如:运输鲜活农产品、医疗器械、制药原材料和药物、邮政及快递物流、机械零配件、电子原件等的大货车,施救车、为超市和建材市场配送物资或为加油站加气站配送油气的大货车)可通过办理通行证后进入市区,具体通行数量、时间、路线以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核定并发放的通行证为准。
二、上述车辆已办理有通行证的,可继续按通行证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
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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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毅,审核:李晓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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