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要求
结合我区实际
经广泛征求意见
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房产事业局
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联合制定了
《毕节市七星关区住宅小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以下是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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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
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黔发改收费〔2018〕463号)的规定,完善我区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健全停车服务收费形成机制,保护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个人以及停车服务对象,均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发改局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住建、规划、房产、财政、公安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停放车辆,有关车位的设置、使用、收费等管理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住宅小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在本小区公示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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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住宅小区专有车位停放服务收费,由专有车位权利人、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包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形成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并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广泛征求意见,各方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一致后确定。协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各方可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以评估结果或听证结果为参考进行协商,并向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六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经营者在实施收费前20日内,应将合法的收费依据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获得备案的经营者,应制作收费公示牌,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
未及时备案和公示收费的停车场所,可按第十一条的临时收费标准执行,待完善收费程序后,按照备案和公示的收费标准执行。
如按照第十一条已收取的费用高于备案收费标准的,经营者应将差额部分不计利息退还给停车服务对象,如低于备案收费标准的,则停车服务对象不再补交。
第七条经营者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时,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共有车位审核以下资料:1.召开业主大会记录及参会人员花名册;2.经业主大会通过的收费项目及标准;3.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提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共同议定的协议。
(二)专有车位审核以下资料:1.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建议方案;2.业主与专有车位权利人协商一致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协议;3.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须提供共同邀请第三方机构的评估结果或听证结果、小区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司法确认书。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中大型车和超大型车。12座以下(以下包含本数,下同)客车及2.5吨以下货车为小型车;12座以上(以上不包含本数,下同)客车及2.5吨以上、10吨以下货车为中大型车;10吨以上货车为超大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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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小区停车泊位的收益权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占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道路或者全体业主共有的其他场所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属业主共有。
(二)除本条第(一)款外的停车泊位收益,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人享有收益权。
第十条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由经营者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实施管理。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停车服务场所应优先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求,否则不得对外提供停车服务;小区专有停车位出售时,小区业主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对未完成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的小区停车服务场所,经营者暂按下列标准收取临时停车服务费,完善备案手续后,按备案收费标准执行。
(一)临时停放的小型汽车(电动车),停放时间不足30分钟的不收费;超出30分钟的,按每车每小时2元收取停车服务费,每日(24小时)累计不得超过16元。
(二)包月的小型汽车(电动车),在专有停车场停放的,停车服务费按每月每车250元收取,其中:租金200元,管理服务费50元;在室外共有停车场停放的,停车服务费每月每车不得超过120元。
(三)其他中大型和超大型车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四)业主购买的室内(地下)自有停车位,每个车位只收取每月50元的管理服务费。
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中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具体收费标准存在差异,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进行区域划分,不同的区域按照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划分不清或无法划分的,停车场按照收费标准最低的类型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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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制式警车、消防车、抢险救灾车;执行紧急服务的救护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和殡葬车等。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人员身着统一制服或佩戴明显服务牌证;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计时、照明设备,定期对内部照明、消防等公共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停车正常安全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六)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保持整洁、畅通;
(七)收取服务费用时开具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调度,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穿制服或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合法票据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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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机动车停车场因为管理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损坏或者损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停车场经营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在停放服务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段、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按照附件规定的统一样式印制。
第十八条区发改、住建、房产、规划、财政、公安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的监管,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和机动车停放人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依照各自职责进行查处。涉及价格违法轻微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提醒告诫措施。实施提醒告诫后仍不纠正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相关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并在“信用中国(贵州)”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规划局、区房产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分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1日起试行。
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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