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6修订第二版)

引言

在人力资源的实践中,请假工资该如何计算并不成为HR的难题或重点。

原因之一是倒底如何计算,标准是否合理、合法,连HR自己都搞不太清,更别说让员工如何来分辩了,所以在劳动仲裁中很少有这方面的争议。

原因之二是即使用了错误的方法去计算,其结果与应得的请假工资之间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差额,一般也忽略不计了。实践中对于事假工资如何计算大概有七八种不同的方法,对于何种是准确的,常在HR之间互为争论、各持己见。

那么为什么一个简单的事假工资会有这么多的争议,倒底哪一种方法又是准确的呢,本文将通过相关的案例讲解一一拨开迷雾。

一、两种事假工资的区分

在了解事假工资的计算方法前,必须对社会化的工资发放形式有一个清晰的区分。

(图一)

如上图一所示:工资的发放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主要适用于行政、研发、人事、质检等非体力性工作,采取每月定额的形式,即每月的工资发放标准相同,一般约定的方式为:xxxx元/月,不受月出勤天数不一致而影响。

另一种主要存在于管理相对粗放的中小生产制造型企业,常适用于提供劳力的劳动者,采用日固定薪,月不定额的工资方式,一般约定的方式为:xxxx元/天,每月的工资发放完全依据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来核算,即使在没有请假的情况下,由于每个月的出勤天数不相一致,故每月发放的金额也是不相同的。

在两种不同工资发放模式下,如果存在事假情形,当月工资实际所得的计算原理与方法并不相同,日固定薪模式一般不会产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主要焦中在月薪制下的请假计算,在清楚了这个概念的情况下,我们来逐一分析。

二、日固定薪模式下的请假工资计算方法

日固定薪模式的请假工资相对独立,也比较简单,俗称“有一天算一天”。故月实际发放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日薪标准。由此可见,由于每月的实际出勤天数是不一致的,故每月实得工资也是相应变化的。

当然,如果企业规范的话,当月有法定节假日时也应计算在内,月实际发放工资=(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日薪标准。本文作者将其称之为”正向计算法”。

举例说明:某企业与员工张某约定每日工资为100元,按其实际出勤结算工资,某月有31日,其中8天休息日,1天法定节假日,即实际出勤日为22日,计薪则为23日,如果当月张某请假3日,实际工资所得=(22+1-3)×100,当然采用该方法的企业大都并不规范,故对于法定节假日是不计薪的,故一般实际所得=(22-3)×100

所以在计算请假工资时,先要搞清楚,该请假员工的工资发放模式,是属于月薪制还是每日固定薪制。

三、月薪制的请假工资计算方法

主要的争议是以月薪为模式的工资发放形式,月薪制下的请假工资计算较之日固定薪要复杂的多。我们以案例来说明。

举例说明:某企业与员工李某约定每月工资为4350元,某月有31日,其中8天休息日,1天法定节假日,即实际出勤日为22日,如果当月李某请假3日,那么本月,该企业应给李某发放多少工资呢?

一般情况下,如以每月平均计薪日21.75为标准来计算,则有以下三种方法,第一种如前述将其称之为“正向计算法则”,第二种是以月薪扣除请假的工资将其称之为“反向计算法则”或者说是“倒扣法”,第三种与第一种是同一种计算原理,即计薪日包括实际出勤日以及当月存在的法定节假日,仅是当月是否存在法定节假日的问题(规范与不规范之分),故以下仅讨论方法一与方法二的区别所在。

21.75天为日计薪标准 1 月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月薪÷21.75) 2 月工资=月薪-请假天数×(月薪÷21.75) 3 月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月薪÷21.75)

某年3月应出勤23天,某企业A员工月工资标准为4350元,当月请假3天,实际出勤20天,该企业HR小张与小李对该员工3月实发工资的计算方法上产生了分歧。

小张认为应采用方法一,月工资=20×(4350÷21.75)=4000元。小李认为该方法存在BUG,他认为如按方法的计算原理,那么在A员工请假1天的情况下,即实际出勤日为22天,按此观点,那么其月工资=22×(4350÷21.75)=4400元,在请假一天的情况下,实得工资反而是大于了月薪标准。

小李故提出应采用方法二,月工资=4350-3×(4350÷21.75)=3750元。小张同样认为该方法也存在BUG,认为如果当月该名员工请假22天,即实际出勤日为1天的情况下,按小李的观点,那么其月工资=4350-22×(4350÷21.75)=-50元,在上班一天的情况下,工资居然是负数。

为此两人争论不下,谁也无法说服对方。综合看来:适用方法一与方法二,实得工资结果差额居然达到了250元。同时从上例可以看出两人争论不下,谁也无法说服对方。貌似二种方法都存在BUG,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呢?有没有最准确的方法呢?

于是有部分人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认为以21.75作为月平均计薪日均不准确,应以当月实际计薪天数的观点(例如我在文后(第一版)发现江苏省知名劳动法专家刘秋苏先生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计算方法有以下几种:

以当月计薪天数为日工资标准 1 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月薪÷当月应出勤日) 2 工资=月薪-请假天数×(月薪÷当月应出勤日) 3 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天数)×(月薪÷当月出勤日)

本文作者认为:对于以当月应出勤天数为日工资标准的观点与方法应直接予以排除,原因很简单,该方法确立的逻辑是:月薪÷当月应出勤天数,以算出每日的薪资标准,但事实上,由于大小月的问题,当月应出勤天数是不相一致的,如按此逻辑,每个月每日的薪资标准都是不一致的,这显然是错误的,原因在于没有弄清楚月薪制是一种拟制的工资机制,具体在后文详细阐述错误的原因。

那么,倒底事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呢?

四、月薪制工资发放的本质

通过下图来看清月薪制工资发放的本质:

(图二)

上图二为某一年的每月的计薪日(包括应出勤天数以及法定节假日天数),从这张图中,我们可以清楚到看到,所谓的月薪制,是一种拟制的平均月薪制,如果以月薪4350元为例,其全年工资为4350元×12月=52200元,全年去除104个休息日(11个法定节假日并不扣除在内,视同为上班),共计250个工作日以及11个法假日,日薪=4350×12÷(250+11)=200元,即1月份真实工资为200×21=4200元,以此类推,1至12月的工资分别为:4200元、4200元、4600元、4200元、4400元……而事实上,为了便于发放,拟制4350元的月工资,实质为全年总额工资下的月平均数,月薪制由此得来,另外21.75天作为计薪天数也是一种拟制数。

了解了这一点,上述两个公式中存在的BUG就可以引刃而解,在前述第一个案例中,月天数31天,实际出勤日23天,请假1天的的案例中。如果以正向计算来计算,当月的真实工资为=4350×12÷261×23=4600元,请假1日后,实际出勤为22日,应得工资为3500×12÷261×22=4400元,计算逻辑及结果不存在错误。当月应发工资实为4600,由于拟制工资为4350元,故产生了实得工资大于月薪的问题,故这种BUG仅是拟制下的问题。

同样在第二个案例中,月天数31天,应出勤23天,实际出勤日为1天。如果以反向法计算,当月的真实工资同样为4600元,实际出勤日为1日,应得=4350-22×(4350÷21.75)=-50,按计算逻辑,缺勤22天,其实际扣额应4400元,但由于拟制工资为4350元,故产生了如果缺勤天数大于21.75,应得工资为负数的问题。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这两种方法均其实都是正确的方法,如以请假1天为例,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下,其扣减的工资均为单日薪额,但在拟制月薪制的情况下,为了日常管理方便,稍有不同。

如采用正向计算法,一旦某月产生了事假问题,即使存在BUG,为了使全年工资准确,则必须在每一月均采取此法进行计算,即12月的工资=(日薪×1月实际出勤日+日薪×2月实际出勤日+……日薪×12月实际出勤日,如以图2为例,其结果=4350÷21.75×22=4400,2月-12月均按此计算发放,即为4200元、4600元、4200元、4400元、4400元、4200元、4400元……,1-12月总计收入=52000元,发现在请假1天的情况下,减少的工资额就是一日的计薪额,完全相等。如此计算方法,如果仅是某月以正向计算法,其余仍按月薪发放,则会产生总额发放错误。由此看来,对于员工在个别月请假的情况下需要全年统算多有不便。

如采用反向计算法,则除了当月请假日大于21.75时的特殊情况外,进行月薪工资-请假工资的原理比较便利,故采取此法最为简便,全年12月统一按照当月应得工资=平均月薪-平均日薪×请假天数,符合通常逻辑,也便于计算。当然,如果存在大于21.75的情形,从法理上是需要倒扣的,即承认负数,但在实践中默认全部扣完也不会有太多的差异性问题。

结论:【正向计算法】月工资=(实际出勤天数+法定节假日)×(月薪÷21.75);【反向计算法】;月工资=月薪-请假天数×(月薪÷21.75) 两种方法均为准确,但在实践操作中,为了便于操作,宜采用反向计算法。

以上为正确计算事假工资的方法,你理解了吗?

文 | 颜力兵 单位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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