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国家教师在乡村公办学校教书28年,主动离职可以有所补偿吗?

“非国家教师在乡村公办学校教书28年”,不就是没有被“政策清退”的民办教师,而改变了称谓即代课教师吗?

当下的代课教师也是农村小学教育一支重要力量,可是有的地方代课教师连当地最低的平均工资也没有拿到,也没有其他的福利待遇,更没有评优选先、晋级、进修学习的资格。只能一边教学,一边等待遥遥无期的“代转公”机会。随着年龄的增大,家庭负担的加重,还真有些人熬不住了,打算辍教回家。

这就是主动离职,等同于“临阵脱逃”。即使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是个人主观的原因造成的,而不是学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应该是自动放弃。按身边的例子及参照《劳动合同法》有章条款,是不能得到所谓的经济赔偿金的。

既然已经坚持了28年,也可能过五跨六的年龄了。离职后又能从事什么工作呢?还是为心中的梦想留下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