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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法官吴翔等人撰写的3篇案例被《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采用。该案例集由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辑,是从全国各地法院收集到的典型案例中挑选出来的,具有广泛的选编基础和较强的代表性,在总结审判经验、指导审判业务、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据悉,泰州法院本次共有11篇案例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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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篇案例分别是:

确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应将劳动者在“关联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泰州市泰帆工业用布有限公司诉卢桂萱劳动合同案

本案以对“关联单位”的认定作为重要切入点,合并计算被告在前后两个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而计算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对今后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类案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提供一定借鉴参考。

非破产情形下股东出资义务不应加速到期——吴红兵诉江苏省冠星科教设备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案

公司资本认缴制,反映了更加自由化、激励股东创业的资本制度改革。不可否认,但同时也对债权人利益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我们作为司法者应当优先在法律框架内寻求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路径,谨慎架空或突破立法规定。

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损失如何认定——蒋惠霖诉江苏恒景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案

本案通过对出租人存在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行为的认定,进而判令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以房屋出卖价格与评估价格之间差价作为具体损失确认依据,对今后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同时能够发挥裁判创设行为规则、引领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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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新区法院高度重视法官能力的提升,大力推进审判案例编报工作,鼓励法官认真研究新类型案件,在办精品案的同时做好归纳总结工作,高度提炼典型案例案情和审判要点,将案件形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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