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谈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7日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双方为过户事由发生纠纷,某房地产公司以该房屋之前已经卖给案外人刘某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无法履行过户义务为由要求解除与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于2012年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刘某以该房屋在银行进行了抵押贷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6年某房地产公司又将该房屋出售给谈某,谈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使用,至今尚未办理过户。
某房地产公司表示,因公司已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刘某并办理了银行按揭手续,该房屋现已被鼎城区人民法院纳入强制执行程序,确实已经无法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解除该买卖合同
而谈某则主张因双方签订的合同真实合法有效,该房地产公司应履行合同义务。
法槌定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房屋至出售给谈某之前办理过抵押登记,设置有抵押权。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该条文中表述的“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系对物权变动行为的禁止,而并非是对转让抵押财产合同效力的否定,故房屋抵押权存续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的,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抵押人承担违约的法律责任,若受让人希望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通过代为偿还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方式来实现。某房地产公司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某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涂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