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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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则“超市卖手擀面没妈妈味道,女子起诉获赔15.8万元”的新闻报道刷屏。百度搜索这一新闻,相关内容达30多万条。
据媒体报道,江苏南京李女士一家是面食的铁杆粉丝。前几天,李女士在超市买了款“裕湘手擀银丝挂面”,全家吃了个索然无味。仔细查看面条外包装袋后,李女士啼笑皆非:银丝挂面是真的,但号称的“手擀”却仅仅是个商标。
写到这里,有媒体记者便说,“经查,曾有消费者将企业告上法庭,获赔15.8万元 ”。想必,这便是《超市卖手擀面没妈妈味道,女子起诉获赔15.8万元》这篇新闻报道标题的来由。对此,就连央视网也做了报道~
那么,真相是这样吗?
结合这篇新闻报道的内容,食药法苑查询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这篇报道的内容明显有失偏颇。
经查,这起案件是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与消费者刘姬明之间的产品责任纠纷。该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一波三折,尤其是再审的民事判决书,内容和分析相当精彩(具体可点击左下角的阅读原文查看)。
2016年5至7月,刘姬明在武商量贩光谷店、珞瑜路店、南湖店、农科城店等店购买裕湘手擀鸡蛋面、裕湘手擀猴头菇面、裕湘手擀细面、裕湘手擀宽面等,金额合计15813.7元。
2016年9月27日,刘姬明向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武商量贩支付刘姬明价款损失15813.7元;2.武商量贩支付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58137元;3.武商量贩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法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主要为:第一,涉案产品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第二,涉案产品外包装是否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关于涉案产品即裕湘“手擀面”是否存在食品安全的问题。刘姬明认为武商量贩销售的“手擀面”没有获得生产许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标准的食品。武商量贩主张其销售的食品已经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并非无证生产。最后,一审法院对刘姬明诉称的“手擀面”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产品为机制挂面而非人工制面,是否构成对消费者误导的问题。刘姬明认为,武商量贩所售的涉案食品的包装袋上明显的用黑色字体写着“手擀面”,但实为机制挂面,构成了对消费者的误导。武商量贩认为,手擀面并非一定是纯手工制作,也可以是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所生产的挂面,因此该标识不构成对刘姬明或其他消费者的误导。
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姬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4条规定、第4.1.2.2.1条规定,本案中,诉争食品的外包装上用较大、不同颜色的字体标识商品名称为“手擀面”。所谓“手擀面”,按照普通消费者的一般理解应该是用擀面杖手工擀制的面条,其制作工艺属于手工制作。武商量贩辩称,诉争食品的制作工艺是用工业化的加工方式模拟手擀面的人工动作与流程,但其实质仍为机器制作的面品,因此诉争食品在商品名称中突出使用“手擀面”字样,容易让消费者误解该食品为手工制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武商量贩作为食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尽严格审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刘姬明诉请由武商量贩退还食品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7710号民事判决;2.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姬明退还食品价款15813.7元;3.武汉武商量贩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姬明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158137元。
这也就是一些媒体记者报道时所引用的“企业向消费者赔偿15.8万元”,其实,他们只是看了二审判决书。
但是,企业提起了再审,根据湖北省高院(2017)鄂民申2230号民事裁定书,二审判决已经中止执行了。这份民事裁定书是2018年7月份发布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而上述新闻报道2018年10月底发布的,记者写稿难道是有选择性的?显然,“获赔15.8万元”的说法不正确。
法院认为,食品安全主要是对食品成分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为目的。本案中诉争食品标签上用黑色加大字体明显突出手擀面,是对该面条制作方法的标注,与原材料、营养等无关,对食品的成分并无影响,与食品安全无涉。
以《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作为判断食品是否安全的标准并支持惩罚性赔偿,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将过于苛刻,明显违背立法本意。故本案中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应作狭义理解,即与食品质量有关的标准。不能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认定本案诉争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该标签不会使具有普通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的一般消费者产生误解。刘姬明关于手擀面属于手工面,必须手工完成的理解过于狭隘与片面,与工业化生产的时代背景明显相悖,不能成立。
刘姬明相对于普通消费者,应具有更高的产品认知和辨别能力。误导系交易一方利用另一方获取信息上的弱势地位,利用双方交易信息不对称,诱骗另一方完成交易,进而损害另一方民事权益的行为。从刘姬明多次大量购买诉争食品,以及对其余三种产品提起产品责任诉讼的事实可知,刘姬明并不存在获取信息上的不对称。刘姬明购买时应明知诉争食品并非手工面,故,该包装中刻意突出“手擀面”对刘姬明并未产生误导。
故刘姬明要求武商量贩支付价款损失15813.7元,支付食品价款十倍赔偿金158137元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精彩的再审判决书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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