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所说的那样:“作为使用土地代价的地租,自然是租地人按照土地实际情况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在决定租约条件时,地主都设法使租地人所得的生产物份额,仅足以补偿他用以提供种子、支付工资、购置和维持耕畜与其他农具的农业资本,并提供当地农业资本的普通利润,这一份额,显然是租地人在不亏本的条件下所愿意接受的最小份额,而地主决不会多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