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偷钢筋被砸伤,家属索赔200万,工地方回应:我家还得写禁止入内吗?

11月初,山东东营,一位60多岁的老人私入工地砸墙偷钢筋,结果被倒塌的墙壁砸伤,小腿截肢,脑部受创,面临成为植物人的风险。

其家属随后找到工地所属单位中建八局,要求对方承担治疗费用,并一次性赔偿200万元。

这期间,老人的家属曾称:“事发地没有任何标语和围栏,没有尽到提醒义务。”

工地方负责人回应:“那我家还得写个东西禁止入内吗?”

随后,工地负责人表示救人要紧,先不说对错,垫付了5万元的医疗费。但是,对于200万元的赔偿,他们不能接受,要走法律程序,谁的责任就是谁的,绝不否认。

当地派出所根据当时目击者的描述,以及从现场勘察的情况做出了判断。认为老人系自己携带工具私自进入工地砸墙偷钢筋,结果发生了意外被砸伤。工地方面不存在过错,不仅不需要担责,而且如果工地方追究老人盗窃,那么老人家属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看完这个新闻,我认为工地方面连那5万元人道主义补偿都不应该出。

事情经过并不复杂,老人私自进工地砸墙扣钢筋,结果被砸伤。有目击证人,有警方的现场勘查,可以说老人就是进工地偷钢筋的。至于其家属狮子大开口索赔200万的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和利用老人碰瓷没啥大区别。

现在老人家属一口咬定因为工地方没有在事发地树立警示牌,所以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个人认为不应该支持这种说法,理由如下:

一,老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择去“偷钢筋”的行为是违法的,而且他应该预见从废弃建筑扣钢筋时存在的安全隐患,他也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工地方面如果已经在门口和其他地方树立警示标语,那么不应该再苛责他们在每一处地方设立警示标语。施工工地存在危险性是常识,老人未经允许偷偷进工地砸墙扣钢筋的行为不可正常预见。

至于老人家属说事发地没有警示牌,更是强词夺理。如果对方设立了警示牌,估计其家属又会说老人不识字了。

三,老人不属于工地的施工人员,管理方不应该为他的安全问题担责。只要工地方面安全措施到位,便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四,如果小偷偷东西还需要得到安全保障,那才是真正的滑天下之大稽。不能助长“我弱我有理”,没有过错一分钱也不应该赔偿,哪怕是人道主义补偿。

总得来讲,个人认为老人偷钢筋被砸伤属于咎由自取,其家属借机敲诈200万元,也应该受到谴责。建议工地方面不要妥协让步,走法律程序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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