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市中级法院在新兴县看守所对被告人甘志友故意杀人案进行公开宣判,宣判后依法将罪犯甘志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罪犯甘志友,男,云浮市新兴县人。2016年8月24日16时许,甘志友携带一把水果刀来到同村81号曹某家中欲找曹某继续协商纠纷事宜,曹某孙子曹某某(被害人,殁年5岁)告知曹某不在家时,甘志友即持水果刀连续捅刺曹某某背部,曹某某受伤后跑向家中厨房,甘志友又追至厨房并从刀架上拿起一把不锈钢菜刀连续砍击曹某某头部,并将曹某某推到在地,致曹某某因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甘志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甘志友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甘志友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主观恶性深,作案手段凶残,社会影响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甘志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甘志友提起上诉,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决定对罪犯甘志友执行死刑。
文字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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