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现将以下20 辆查扣车辆进行公告,请以下车辆车主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到长治县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逾期未进行处理的,长治县交警大队将按法定程序依法对暂扣车辆报废处理。

长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