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能建粮食生产所需的仓库和晒场吗?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的。满足什么条件?为了便于理解,下面逐步详细说明。

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国家鼓励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粮食生产规模化现代化成为必然趋势,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土地是基础,种植田可以流转,但是仓库和晒场等配套设施用地成了难题。基本农田能建粮食生产所需的仓库和晒场吗?成为大家关心的一个话题。

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2010年发布《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后,2014年又出台了《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进一步完善了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

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这两种比较容易理解,重点说一下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粮食生产所需的仓库和晒场显然属于配套设施用地。

这里有几个关键词要特别注意,规模化、临时存放。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临时存放就是要和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区分开来,后者不能列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

文件规定很明确,对于平原地区选址确实难以安排且无法避开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政策上没有禁止,但是要主管部门论证审批。而且鼓励在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因地制宜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相互联合或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粮食仓储烘干、晾晒场、农机库棚等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政策上开了口子,实际中遇到类似问题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没有禁止就是有可能但也不等同于允许,设施农用地使用有一整套程序,要严格遵守,规范使用。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设施农用地的日常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负责执法巡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提醒一下,一是别人违规不是咱违规的理由,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也不是法律本身的问题;二是这里指的是基本农田,是国家依法划定的受特殊保护的农田,不是所有的农用地,不是基本农田自然不受上述限制。请关注“耕耘在沃野”,跟踪农业农村热点,专注农业建设与发展,解读强农惠农政策,希望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