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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特别提醒:无证滥伐林木是违法行为。既破坏国民经济的发展,同时不利于自然生态平衡,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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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曾某、张某、冉某、杨某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依法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马尾松、香樟、软阔、巨桉等林木立木蓄积达51.9938 m3,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与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县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彭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张某、冉某、杨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11月6日,一起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的滥伐林木案件,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而拉上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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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了树空气不好!

破坏了绿水青山,

损害了大家的身体健康,

你赔得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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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无证滥伐树木,我们一直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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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公安:严打涉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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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县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犯罪嫌疑人彭某雇请张某、杨某、冉某、曾某4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将购买的山林内的马尾松等树木砍伐并出售。县森林公安局接警后立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对彭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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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以来,我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持续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犯罪行为。”

据县森林公安局长王恩介绍,“2017-2018年,县森林公安局累计查处涉林案件111件,刑事案件6件、刑事拘留13人,行政案件105件、处罚105人;按照“双查”工作模式,查处党员干部直接参与涉林违法类案件6起,处分6人;查处森林管护人员失职或履职不到位的4起,处分4人。”

法检联动:共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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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抓获本案犯罪嫌疑人,并做好证据收集后,县森林公安局与县检察院沟通协调,对犯罪嫌疑人彭某等提起了生态公益诉讼,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已按县检察院和县森林公安局的要求,对该地块补植补种450株红豆杉、银杏树和桢楠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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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法院公开庭审,对打击滥伐林木犯罪分子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同时也给旁听群众上了一堂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法律课。旁听群众表示:“亲眼看到法官审理案件内心非常震撼,偷砍林木不光违法也是犯罪的行为,为了维护大家共同的生态环境,我们要做一个保护森林的好公民。”

近两年,由于林木市场经济利益驱使,部分群众抱着投机心理,为牟利而非法采伐林木,且犯罪成本低、违法收益大,助长了盗伐、滥伐者的冒险心理,极易形成犯罪效仿,给我县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影响。今年以来,县法院公开宣判两起滥伐林木案件,严惩被告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破坏自然生态平衡行为,以儆效尤,体现了我县大力打击破坏各类“涉林”犯罪行为的决心,为绿色、生态、美丽蒲江新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关于滥伐林木罪法律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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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犯罪是危害我国森林及其他林木的最主要的犯罪之一。由于林木资源的珍贵性,国家对森林、林木的年采伐量实行了严格的管控,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即使通过买卖等手段获得了林木的所有权,但砍伐的林木没有采伐许可证或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而擅自砍伐,该行为也构成滥发林木罪。社会公众要增强对林木的保护意识,对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对盗伐、滥伐林木的警示意识,对林业资源处置的守法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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