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消息!好消息!

柳州又有土地、房屋被征收了!

快看看是不是你家!

近日,柳州相关部门公布了几个征收土地公告

这次涉及柳北区的多个地方

不多说,赶紧看看公告和补偿标准吧

征收土地公告一: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661号文件批复同意《关于柳州市北进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7单独选址8号建设用地柳州市北进路工程项目

用途:

交通运输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一):

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民委2、3、7、8、11组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位置(二):

柳北区长塘镇长塘村民委1、2、3、4、5、6组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长塘镇长塘村

征收土地位置(三):

柳北区长塘镇香兰村民委5、6、7、13组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长塘镇香兰村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凡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二:

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桂政土批函〔2018〕670号文件批复同意《关于柳州市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柳州市2018年第七批次乡镇建设用地柳州市沙塘工业园土地一级整理项目(A-1、A-2、A-3地块)

用途:

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一):

柳北区沙塘镇郭村村民委员会1、2、3、4、5、6、7、8、9组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位置(二):

柳北区沙塘镇杨柳村民委员会3、11组周边土地。(以上用地位置、四至范围请到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查询)

被征地村(组)、土地类型、面积、补偿标准: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柳政函〔2016〕254号)文件及有关规定实施。

沙塘镇杨柳村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个工作日之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柳州市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互相转告。

凡从《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其补偿内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柳北区征地拆迁办公室联系人:王才文 电话:0772-2508231。

2018年11月15日

征收土地公告三: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有关规定,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跃进路东侧(金凤小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B地块)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现作出如下征收决定:

项目名称:

“跃进路东侧(金凤小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B地块)

征收范围:

柳州市跃进路86号6栋、9栋、11栋、15栋、部分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上述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征收部门:

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

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征收现场办公室设在柳州市跃进路86号3栋2楼,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征收补偿事宜可向征收现场办公室领取及咨询。

征收补偿:

按《“跃进路东侧(金凤小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现场公布)执行。

签约期限:

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

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被征收人应服从公益性项目建设需要,在征收实施期限内与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柳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11月2日

补偿方案:

“跃进路东侧(金凤小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

(B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因实施“跃进路东侧(金凤小区)土地一级整理”项目(B地块)建设需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柳州市跃进路86号6栋、9栋、11栋、15栋、部分厂房等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 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 征收当事人

(一) 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二) 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 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负

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四)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柳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 货币补偿

第八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法规规定,选定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价值包括:

1.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价值的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分户评估总价值);

2.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4.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5.征收补助和奖励。

(三)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价格低于整体评估价格的,按整体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四)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北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九条 被征收人选择使用购房券安置的,在签约期限内按货币补偿标准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另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40%给予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券形式发放。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1:1.2进行计算,即货币化安置补偿=就近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2。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不再享受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的货币补偿奖励和购房补贴。

三 产权调换

第十一条 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产权住宅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为:跃进路东侧,锦绣路北侧(原毛巾厂内)的“嘉和馨苑”。具体安置房源在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 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依据“拆一还一,适当扩大面积”的原则,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按(一)、(二)或(三)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后,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达不到48m/户的,按48m/户安置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即签即选方式选取安置房。

四 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分类评估价格的千分之三每平方米每月标准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平方米),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按被征收住宅房屋整体评估价格的3‰标准(住宅临时安置费最低计算面积为60平方米)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安置房交付领取手续的,征收部门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费。

(二)搬迁费:住宅房屋的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2元/㎡支付(最低不少于700元/户)给予搬迁费,实行产权调换并需按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费。机械设备、物资搬迁补偿费按实际评估价支付。

第十六条 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项目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跨学区交通补贴。因房屋征收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给予一次性中小学跨学区补助费1000元/人

第二十条 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2.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房屋产权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4.患有重大疾病且有医院开具的重大疾病证明的人员。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 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一条 柳北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柳北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北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 其他

笫二十三条 本方案自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有没有你家呢?

赶紧把这个好消息告诉身边的小伙伴吧!

END

素材来源:柳州市征地办公室、柳州市国土资源局、柳北区政府、柳州市农业局、柳州头条

柳州百事通综合编辑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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