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历史时期。1950年,在周恩来总理亲自关怀和主持下,中国红十字会进行协商改组,周总理亲自修改会章,并于1952年由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成为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也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合法席位的第一个组织。1978年,中国开启了改革开放的征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中国红十字事业步入了开拓性发展的新阶段。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使中国红十字会进入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的新阶段。中国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和国际救援,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在2008年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中,中国红十字会募集投入资金200亿元,为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发挥重要作用。中国红十字会还参与了印度洋海啸人道救援、菲律宾海燕台风灾害应急救援等国际人道主义行动,彰显了负责任大国红十字组织的作用。
协商改组,周总理亲自修改章程
1949年4月23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解放南京,总会少数上层人士赴台,胡兰生秘书长留在上海。5月30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向解放区分会发出《解放区分会目前会务注意要点》的通知,强调:“解放区各地分会在新工作纲领未公布前,应恪守博爱人群、服务社会之宗旨。分会须向当地人民政府登记并接受其领导……”。1949年5月底,上海解放。在南京的总会人员迁往上海,与总会设在上海的办事处合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及分会同仁积极要求中央政府接管领导中国红十字会。不久,周恩来总理指示,红十字会总会迁移北京改组,由卫生部和中国人民救济总会共同负责领导红十字会改组工作,并让胡兰生、朱子会二人先去北京商谈迁移及改组事宜。5月初,胡、朱二人赴京,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秘书长伍云甫接见并告以:根据周总理指示,救济总会与外交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商议,关于红十字会的事,提出四点意见:
鉴于红十字会特性及历史状况,采取改组而不是接管方式,将旧中国红十字会改为新中国红十字会;
总会搬迁北京,现有总会职工除不愿赴京者外,全部留用;
总会所有资财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处理;
将北京东城干面胡同22号房屋(民国初期设在北京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旧址)腾让出来,作为总会迁京后的会址。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 北京干面胡同
1950年7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部迁到北京。1950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协商改组会议,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开幕。总会原有理事及职工代表9人参加会议。卫生部、外交部、内务部、民族事务委员会、侨务委员会、救济总会、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青联、文联、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均派负责人员出席会议。卫生部副部长苏井观、救济总会秘书长伍云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秘书长胡兰生等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胡兰生在会上作了会务报告。
到1949年4月统计,中国红十字会会员人数为38万余人;分布全国各地的医院可同时收住病人1500余名,加上各地诊所每天诊治病人4000余名。会议通过了新会章,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于8月3日闭幕。
周恩来总理审阅了报告,亲笔修改了会章,明确规定中国红十字会为“全国性人民卫生救护团体”。9月6日,政务院行文批准了章程和领导人名单。李德全任会长,副会长四人:彭泽民、熊瑾玎、刘鸿生、胡兰生(兼秘书长),副秘书长两人:林士笑、倪斐君。除领导人员外,理事会成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包括:陈其瑗、傅连璋、杨静仁、朱学范、曹孟君、吴晗、梅兰芳、康克清、周鲠生、龚普生、谢雪红等。
1950年,中国红十字会改组时,周恩来亲笔修订的“中国红十字会会章”,协商改组会议通过的中国红十字会新会章,共分六章25条
抗美援朝中的国际医防服务队
朝鲜战争爆发后,中国人民志愿军肩负着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的神圣使命,跨过鸭绿江,投入反侵略战争。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各地分会,为了履行革命人道主义职责,纷纷要求组织医防服务队,为前线的伤病员服务。1951年1月22日总会向全国发出通知,号召全体会员和工作人员,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踊跃报名参加抗美援朝医疗救护工作。到3月5日,全国18个分会报名人数已达833人。
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大队第一大队出发仪式
1951年2月,南京市红十字会组织医务工作人员266人参加国际医疗团,抗美援朝
赴朝国际医防服务队编为两个大队:第一大队担任一般医疗及防疫工作,下辖十个队;第二大队担任手术工作,下辖四个队。3月10日下午,中国人民保卫和平反对美国侵略委员会等单位联合举行欢送大会。3月17日,第一、第二国际医防服务大队出发。由天津市医务工作者组成的第三国际医防大队于5月25日出发。经过两个月组织工作,以成都、重庆、杭州、太原、皖南、济南、北京等地155名医护工作者组成的第四、第五国际医防服务大队,于6月28日从北京出发。以青岛、唐山、广州等地医务工作者55人组成的第六国际医防服务大队于7月11日从北京出发。9月27日,国际医防服务第七大队117人又从天津出发。
给朝鲜人民军重伤员输液
为敌军被俘人员治疗
给朝鲜人民进行预防注射
联合红十字会小组视察中方第一战俘营医院病房
参战各国红十字会代表举行会议,商定履行日内瓦公约有关事宜
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七个国际医防服务大队666名医务人员在抗美援朝战场为中国人民志愿军、朝鲜人民军及被俘的伤病员进行了出色的医疗救护工作。30名队员于1952年1月29日荣获朝鲜最高人民会议功劳章。这些队员是:薛炳坤、吴云田、祖厚吾、张书绅、张大焰、任志勤、徐培君、杨荣恩、定淑敏、韩文娟、刘大汉、陈玲直、苏经美、张兴樵、朱四维、高玲珍、李鸿驹、黄崇诚、顾雅、雷新宝、杨廉儒、孙宗贻、胡国治、刘毓秀、何玉琴、谢宝义、柴元庆、唐兆甫、郜静霞、邢玉婷。
赴朝医防队胜利归来
1952年2月14日,《朝鲜人民军报》发表记者张景周的报道盛赞中国红十字会国际医防服务队是朝鲜人民“高贵的生命之恩人”。其间,中国红十字会还协助国际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对双方被俘人员的探视等人道主义活动。
《中国红十字》月刊创刊
红十字会改组以后,着手组织和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重视和加强宣传工作。《中国红十字》月刊于1950年9月30日创刊发行,这本综合性机关刊物,既是一本新刊物,也是1913年创刊的《中国红十字会杂志》的继承。她的办刊方针是:根据“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与“动员和组织人民实行自救助人”的救济福利方针,协助各级人民政府,面向人民大众,宣传并推动防疫、卫生、医药及救济福利事业的发展。
1958年10月11日,中央宣传部批复:“同意将《中国红十字》(月刊)和《讲卫生》(月刊)合并,改名为《爱国卫生》(半月刊)。
变革中的探索
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救护问题得到总会和各级红会组织的重视。1951年11月,总会与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全国青联、全国学联、中华医学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现场急救训练的通知》。为此,总会编辑出版《急救》一书。1952年8月,总会又编写出版了《急救教材挂图》。1956年5月,总会出版《红十字卫生院救护常识》。7月,出版《防空和战场救护常识》。1956年6月,总会发出《关于开展水上救护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培训人员,强调水上救护工作的重要。
红十字卫生员利用休班时间向工人介绍卫生知识
60年代北京市红十字会训练的红十字卫生员
红十字卫生员为石油工人班前宣传卫生防病常识
红十字卫生站急救组的卫生员学习包扎
1955年冬,根据周恩来总理指示精神,中国红十字会和中国人民救济总会由分工协作关系改为合署办公,同时明确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以国际为主,包括对外救济,而国内的福利救济工作改为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在新的阶段里,红十字会的工作逐渐走上了较为单一化的道路。一段时间内,中国红十字会国内的主要工作和爱国卫生运动的内容结合在一起。196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发出《关于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的下达和执行,使中国红十字会国内工作的重点以及机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不仅自身的特点在淡化,而且使红十字会在一定意义上成了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附属机构。1960年12月19日,卫生部办公会议决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与卫生部有关部门合署办公,总会国际联络部与卫生部国际联络室合署办公,其他国内工作部门与爱委会合署办公。
此后相当长时间内,红会国内工作任务是“动员并组织群众参加除四害、讲卫生、消灭主要疾病的群众卫生运动”。把经过训练的卫生员组织起来,以适应平时和战时需要。
红十字会法制建设初显成效
中国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在1985年制定的1986至1990年五年规划中提出。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履行日内瓦公约和适应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的需要,也是国内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红十字会在政府的领导下,虽有较大发展,取得了较大成绩,但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地位、作用等尚未以法律形式加以明确,影响了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制约着红十字会某些特殊作用的发挥。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已刻不容缓。
1991年,中国红十字会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上海举行
1990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成立政策理论研究室(后改为政策研究室),具体负责立法工作。1991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及立法说明经卫生部报国务院法制局。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草案)》。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常委会正式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号主席令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分总则、组织、职责、标志、经费与财产、附则六章二十八条款,就国际红十字运动及日内瓦公约、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地位、任务和标志作了详细规定。
1993年11月2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北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颁布实施是划时代的事件,从此结束了中国红十字会没有法的历史,标志着中国红十字事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译成英、法等文本,通报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新闻发布会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街头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知识竞赛推动宣传
红十字会恢复国际合法地位
为恢复中国红十字会在红十字国际组织中的合法席位,1950年协商改组会刚结束,9月5日,总会即电告国际红十字会协会,要求恢复中国红十字会的合法席位,并派代表参加10月召开的协会第21届理事会。1950年底,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主席吕格来华访问。1952年,外交部长周恩来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表声明,承认1949年有关改善战地伤病者境遇等4个日内瓦公约。同年7月,我国政府和红十字会两个代表团出席在加拿大多伦多召开的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
1952年周恩来代表中国宣布加入1949年日内瓦公约
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在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经过坚决反复斗争,挫败了某些国家企图让所谓台湾红十字会代表参加大会合法化的图谋,迫使其退出了大会。1953年5月19日至22日,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协会第22届理事会在日内瓦召开。中国红十字会会长李德全率代表团参加会议。会议一致通过中国红十字会的一项提案:要求朝鲜谈判双方按照日内瓦公约原则,在合理的基础上,迅速解决战俘遣返问题,从而实现朝鲜停战,获致远东和平。
协助战后日侨回国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当时中日两国还没有建交,大多数日侨难以回国。1952年7月,由中国红十字会、外交部、公安部、总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中央日侨事务委员会,拟定协助日侨归国计划。日本政府委托日本赤十字社、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组成代表团到中国商谈有关事宜,代表团于1953年1月31日抵达北京。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与日本代表团举行会谈。3月5日,中、日双方一致通过《关于商洽日侨回国问题的公报》。
回国日本侨民乘船离开天津塘沽码头
1953年3月3日至16日,第一批1936名日侨回国。1953年11月至1964年10月,中国红十字会先后14批搜集并送还在华死亡的日本人遗骨3374具,骨灰盒14个。1954年8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发布了对西井建一等417名犯有各种罪行的前日本军人予以宽赦的命令。中国红十字会为了协助他们回国,电告日本赤十字社等团体联络事务局,日本轮船“兴安丸”号于9月20日到达塘沽新港接走特赦人员。
遣返日军战俘
1956年3月,日本赤十字社副社长应邀率代表团访问中国,赴太原探视日本战犯,对战犯受到的人道待遇深表满意。1956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处理在押日本战争罪犯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军事法庭对这些罪犯作出了严正而又宽大的处理,对大部分犯罪较轻和悔改较好的战争罪犯免于起诉,予以释放。中国红十字会协助被释放的人员回国,并与日本赤十字社等团体签订协议。至1957年5月,先后4批共1024名日本被释放人员回国。
50年代,廖承志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接收在日本侵华期间被强掳到日本的中国劳工及被俘的中国士兵遗骨回国
中国红十字会还与日本赤十字社签订协议,帮助留在中国的日侨回国探亲。1956年7月至1957年5月,共有1082名在华日本妇女和她们的子女,在中国红十字会协助下去日本探亲,与阔别多年的家人团聚。日本友好团体在中国协助日侨归国后,从1953年9月开始,分批协助数千名旅居日本的华侨回到自己的祖国。
被掳赴日劳工刘连仁回到家乡与妻儿团聚
1958年,抗日战争期间被侵华日军抓到日本北海道煤矿当劳工的山东省高密县农民刘连仁由于不堪忍受非人的折磨逃入山林野居13年后,被当地猎人发现。在日本友好团体协助下,得以回到国内与家人团聚。日本侵华期间被抓捕到日本的大批华工,有7000余人在残暴的虐待下失去生命,他们的遗骨散失在日本各地。日本京都东本愿寺法师大谷莹润(参议员)和日本友好团体于1953年2月成立了“中国殉难者慰灵实行委员会”,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经过10年努力,将一具具中国人的遗骨搜集起来,分10批送还中国。
展览内景
苏州大学博物馆入口
国家主席习近平多次点赞“红十字”
11月9日-12月9日
苏州大学博物馆
一个有关链接的展览在此展出
百年东吴与红十字运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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