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宗海涉嫌贪污罪一案公审。

2015年,被告人李宗海在担任中共福绵区党史办(兼福绵区地方志办)主任期间,组织编撰“福绵年鉴”,与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授权该公司向有关单位及企业收取认刊费,并按3∶7进行利益分成。李宗海将分成所得的数万元截留未交回单位入账,据为己有,直至案发后才退出。

福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宗海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退出的犯罪所得应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我承认违法事实,我认罪……我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一直痛心后悔不已,也向组织做了深刻检讨……我请求法院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被告人李宗海惭愧地低下头,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玉林日报记者 曾昶 通讯员 韦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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