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经营法》,农村承包地至少三十年不变,后来又调整为五十年不变或者长期不变,其目的就是为了调动广大农民做好土地承包经营的积极性,巩固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的成果,这是大的政策,一般是不能随便更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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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村民全家户口迁入异地,把户口迁出去了,也不在本村居住,就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道理就没有资格在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其原因由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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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配合城镇化进程或城乡一体化试点的需要,由政府动员将农村户口变成城镇居民户口,当时有明确的政策规定可以继续承包的,应该不做调整,可以继续承包。如果本人自愿转成城镇户口,并在城镇购房居住、就业了的,其农村承包的土地已经无力经营、导致土地长期荒芜的,应该由村集体收回并调剂给有需要的村民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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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结婚等因素,将户口迁入异地,但不是全家迁出的,可将属于本人那部分承包地转包给家庭其他成员,如果家庭成员无力承包的,可交给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调剂转包。如果迁入地没有调剂承包地给自己的,可以继续承包。

第三、因为某种原因举家迁出,并在外地购房置业、就业的,因不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承包地应当交还集体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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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是一个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存发展的大事,调整土地承包经营资格,是一项政策性非常强的事情。这几年随着扶贫开发战略的实施,国家给予了大量的投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土地资源越来越珍贵,过去部分将户口迁出的人正是看到了土地的价值所在,后悔当初将户口迁出而造成了自身利益的损失,这种现象不在少数。但是不管怎么后悔,决定是自己做的,后果也要自己承担,千万不要再做无理的纠缠或提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了,和谐最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