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乌鲁木齐水磨沟区收到多个举报电话,大多数举报的赌博窝点都是隐藏在居民小区中又或者是打着“棋牌室”招牌进行违规赌博的,其中以六道湾和苇湖庄两地最多。

对于这些举报,水区民警虽然在接警后,迅速赶往举报地点进行查封,但收效甚微。

据周边的很多居民说,每次都是民警来了,这些打着“棋牌室”招牌的赌博窝点便会关门,但往往不过两三天,便又会继续开张营业,而那些隐藏在居民楼中的窝点则更加嚣张,往往是民警来了,关门歇业,民警一走,便又继续大肆开赌。

而这些“隐藏赌博”窝点里的赌资也都很大,有人曾经一晚上,输过好几万。

周围民众对些赌博窝点也都是不堪其扰,很多赌徒往往一赌就是好几天,有时大半夜都会因为输赢而大呼小叫,这不仅干扰了周围居民的休息,也会给附近的孩子带来很多不良影响。

很多民众认为这些小窝点之所以屡禁不止,很大程度是因为民警对其的惩罚力度太低,对这些屡禁不止的赌博窝点,不仅应只进行查封,而应该落实我国法律,对其进行严惩!

按照我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0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005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自2005年5月13日起施行 法释[2005]3号)

  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其他相关说明
  一、“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是指提供赌场,组织、招引他人 参加赌博,本人从中渔利,这种人通常称为赌头。但聚众赌博者不一 定同时提供赌场,而开设赌场者必须有提供赌场的行为,这是两者的 区别所在。“以赌博为业”,是指无正当职业或者不务正业,长期混迹 赌场,嗜赌成性,靠赌博取利的,这种人通常称为赌棍。
  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区分赌博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
  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以赌博为业”,只要具备其中一种 行为,即构成赌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