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军路团队

我是2017年转业的士官,现在我们这儿的安置工作结束了,但又有新的问题产生了,在军路中暂未见详细解答,望能通过邮件进行沟通交流,希望得到军路君的解答,在此首先表示感谢和感激。

一、工龄计算的问题

我是选岗在国有企业,工龄是否应该续接,不应该是重新计算?那么这个续接只是体现在保险上么,工资中的工龄部分是否也应该体现?

答:服役年限视作工龄,不仅仅是体现在保险待遇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和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计算为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另外,第四十四条还明确,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享受国家和所在单位规定的与工龄有关的相应待遇。

二、工资待遇的问题

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表示工资要执行六个月的试用期标准,原因是我们是新入职的职工。

答:退役士兵安置至国有企业,不存在试用期。试用期是针对用人单位从劳动力市场上招收的普通劳动者,转业士官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并军龄满10年以上。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安置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进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就曾对城镇符合政府安排工作到国有企业的退役士兵试用期问题进行过专门解答,其明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故在工资、待遇发放时,应当同工同酬。

三、合同签订的问题

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表示用工合同三年一签订,这是公司的制度,同时还表示单位从未辞退过员工,所有员工都是如此。

答:军龄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照《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另外,2013年11月18日,民政部优抚安置局及原总参谋部军务部以问答的形式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要求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法规依据的问题

这几个问题怎么依法依规的和单位或者安置部门去反映,主要是依据那几部法规的哪几条呢?

答:可以向安置地民政部退役士兵主管部门或国资委反映,已经组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地方,可以向退役军人事务局反映。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工作可以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各问题解答中已有具体涉及。

就本文而言,军龄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安排到国企工作,应当直接成为正式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给转业士官设实习期、拿实习期工资待遇等情形,均有驳法律法规,建议向上述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也可以向市民(长)热线12345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