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简介:
于海波同志2008年考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一直在一线办案部门工作,参与或主办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在刑庭协助办理了合同诈骗案(虚假房屋租赁)、销售伪劣产品案(伪劣海之蓝白酒价值162000元)等刑事案件;在执行局参与办理了涉双龙房地产公司系列案件(涉数百房屋买受人、标的额达2.8亿元);在行政庭主办了多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涉及公安、卫生、城管、交通运输等政府部门;在民庭主办了大量消费者提起的侵权案件。
他立足本职工作,在审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依职权调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裁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贡献了一份力量。
正文:
从立案到法槌的起落,他往返奔忙游说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从庭审到判决的下发,他刚直不阿,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于海波同志自2008年考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一直在一线办案部门工作,先后被评为共产党员先锋岗、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公务员等。在审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他始终以党的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为重,特别关注民生案件,在其进院后工作的刑二庭、执行庭、行政庭、民一庭参与或主办了大量涉及消费者权益案件。
用丰富的办案经验彰显公平正义
2008年,于海波同志在刑庭协助办理了窦某合同诈骗案(虚假房屋租赁)、宫某销售伪劣产品案(伪劣海之蓝白酒价值162000元)等刑事案件,有力打击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2009年于海波同志被抽调到合肥市集中清理执行积案领导办公室工作,合肥中院被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2010年于海波同志参与双龙房地产系列案件执行工作,协助执结案件多达299件,涉案债权2.86亿元,涉及310余酒店式公寓买受人和单位,为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争取到了最大化的利益。2011年于海波同志调入行政庭工作,主办了多起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涉及公安、房产、卫生、城管、交通、环境等多个政府部门,通过行政审判方式督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如秦某诉房产局行政登记案),亦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如张某诉运管处行政强制措施案,即运管查处“黑头车”案)。
用严谨的法律态度维护消费者权益
2014年起,于海波同志调入民一庭工作,主办了大量消费者提起的侵权案件,涉及购买超市、网络销售的不合格商品、二手汽车的消费者,亦涉及接受物业、医疗、美容等领域服务的消费者。
如梅某诉安徽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2017年梅某以306000元的价格向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一辆二手奥迪A6L,销售公司保证车辆无重大事故,梅峰不久发现车辆辅助灯系统缺失、车身抖动,通过查询得知,该车2016年在河南省发生交通事故,车损评估为274900元,梅某与销售公司协商退车未果。
于海波同志作为该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多次与汽车销售公司沟通,通过释法明理,指出商家销售欺诈面临的严重后果,最终说服某销售公司退还消费者全部购车款并额外补偿了十几万元。
又如李某诉某物业公司损害赔偿案,2016年8月28日上午9时许,李某在其小区17幢房屋的西侧方向的休闲区域与其他居民打扑克牌时,该幢房屋外墙落水管突然断裂、坠落,当场将其砸伤,被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现遗留左侧肢体偏瘫,评定构成叁级伤残,李某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
于海波同志接手该案后,多次前往事发小区了解事发经过,并与小区物业公司多次沟通,指出物业公司应当全面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定期对高空管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然其未能及时排查,最终导致物业服务的购买人李某受到伤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
为解决李某急需救治、护理问题,保障物业服务消费者及时获得赔偿,于海波又多次联系物业公司代理人及公司管理层、股东作协调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物业公司一次性补偿李某90万元。本案由合肥电视台制作了《法治合肥》第三期节目播出,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再如潘某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2015年11月20日,潘某在合肥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医院在其体内置入F5输尿管导管一根,保留导尿管,并将输尿管导管固定在导尿管上,后抽出输尿管导管,放斑马导丝两根,并将狭窄处切开,放F5双J管两根及F14肾造瘘管一根。
2015年12月16日,合肥某医院对潘某实施了取管术,拔管后,潘某身体不适,出现尿失禁的症状。2016年10月,潘某生殖器排出一根双J管。潘某遂与合肥某医院交涉,医院以没有证据证明排出双J管管系其医院遗留为由拒绝赔偿。
承办人于海波依照高度概然性证明规则,结合双方举证能力,认定双J管系由潘某体内出,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负有完整记录并保存病历资料的义务,认定合肥某医院未能记载取管手术经过存在过错,应对患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法维护了医疗服务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于海波同志主审的上述类似案例还有很多,如曾轰动一时的合肥某幼儿园“毒大米事件”,又如美容服务毁容案等等,无一例外地支持了各领域消费者提出的合法合理诉求。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涉及法律法规多,新情况新问题多,消费纠纷产生原因错综复杂,于海波同志立足本职工作,深知普通消费者维权难度较大,相比商品生产者、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普通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在审理涉消费者权益案件中,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注重依职权调查,最大程度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制裁各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为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交易环境贡献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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