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这样的做法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其实准确地说不是我个人,而是维护全国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它同时也能让法院统一审判这一类案件的标准.......”,被采访时,湖南长沙的唐先生这样说。
据了解,唐先生在年检时因车辆有违规记录,车管所不予下发年检合格标志,认为车管所做法存在“捆绑”式的执法行为,遂开始对当地车管所进行起诉,从2013年开始,唐先生多次败诉,直到近日,他终于胜诉了。
据唐先生回忆,自己在2012年12月的时候,开着自己的车去检测站做年检,而当时车管所以违法记录的缘故,不予下发年检的标志,当时自己就在2013年的元月就提起了诉讼;但是自己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
结果等到16年再去年检的时候,车管所在次用相同的理由不予下发年检合格标志,所以自己在2017年的时候自己又提起了诉讼,结果还是败诉了,直到今年的元月份左右,再次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请。
一直等到近日,法院的判决终于下来了。最终撤销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岳麓区人民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确认了长沙市车辆交警支队车管所,以车辆未处理违法行为为理由不予核发车辆年检标志的行为违法。
唐先生说,一直以来都是交警车管部门,按照公安部的机动车登记规定,认为合法年检要要求车主先处理车辆的违法行为,把它当作了一个前提的条件;但实际上这个车辆年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的规定,它是不存在任何的设施附加条件,所以公安交警部门不应该不发。
对于此次事件,小编认为唐先生胜得实在不易,它的意义其实是很重大地,它推动了法治进步,社会进步,文明进步。虽然违法和年检有间接联系,但是他们不能混为一谈,车管所也不能因车辆违法而剥夺公民得合法年检权益。对此,各位读者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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