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事情的是这样的,小偷晚上跑到小区里面准备作案,观察了很久之后发现了一户没有灯光的人家便从外墙攀爬上去,可是刚打开窗子的时候,便被房间里面的鹦鹉发现,而这只受过训练的鹦鹉便条件反射问了句:“你找谁啊”。小偷听到声音后,并没有判断出是鹦鹉,以为是自己被发现了,所以便仓皇逃跑,结果不慎踩空坠楼身亡。那么,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鹦鹉的主人是不是要因为鹦鹉的忽然出声而负责?如果需要负责任,需要赔偿多少?
先来用一句话回答这个问题,之后再分析原因:小偷失足坠亡的原因是其慌乱逃跑中不慎所致,与主人养鹦鹉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所以,主人无责。
至于是否要赔偿,首先主人并不需要对其死亡负责。其次,因为鹦鹉及其主人并没有事实参与到小偷坠落,也就是说整起事件实则与鹦鹉及其主人无关,环节中也就不涉及无过错责任(No fault liability)和公平责任(Fair responsibility),故此不需要赔偿。
大家要明白,一个结果中所包含的责任,一定是按照直接原因所占比例划分的
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因果论”,只有导致结果的原因,才有可能产生责任。而未导致结果的原因,如墙面防盗窗不结实等,也无需因此负责。所以对于该事件来说,攀爬者的死亡原因是在于其不慎坠楼,而不是任何人故意“推”、“吓”等原因导致掉下去的。那么,在主要责任上应当是“不慎”。
而“不慎”无疑是其主观因素所导致的问题,并不应该归咎于鹦鹉和饲养鹦鹉的主人。因为,鹦鹉看到人便问“你找谁啊”,这是一种训练的结果。而且,训练在对象选择上是“无差别的”,即,鹦鹉看到任何陌生人都会问"你找谁啊",而非主人专门训练一只鹦鹉,在看到小偷的时候故意去问,已达成“吓小偷一跳”的目的。
当然,凡事总有例外。如果说业主真的这样做了,即,故意训练一只鹦鹉等待小偷,并在其攀爬过程中吓他一跳,目的就是让其坠楼身亡,那很可能涉及到过失致人死亡,甚至是涉嫌故意杀人。
但是试问,有谁能训练出这样一只鹦鹉?让一只鹦鹉具有识别环境、人物等特征的能力,并且可以在晚上没有灯光的情况下,确认进来的是小偷,随即问出“你找谁啊”。与此同时,声音的大小还要恰到好处,因为声音太近的话,对方很容易就会分辨出是鹦鹉,如果声音太远的话,小偷可能根本听不见。
似乎,并没有人有如此卓越的训练能力。并且,还能找到有如此天赋的鹦鹉。所以,这种概率等同于零的状况,等同于一种极端个例,并不应该在本问题的考虑范围之内。那么,在演绎法的分析下,我们可以认为鹦鹉并不具有特定的“攻击性”。也就是说有鹦鹉说话只是正常训练的结果,对于小偷坠楼并没有任何责任。
或许有人认为屋子里忽然发出声音,是导致小偷坠落的重要原因,所以发声的鹦鹉理应负有责任。那么请问,如果屋子里是广播的声音呢?其中也可能出现“你找谁啊“、“你是谁啊”的声音,难道这个时候广播也要为小偷的坠楼而负责?或者是这家主人需要为自己听广播的行为而负责?
很显然,在问题描述中,声音与小偷坠楼并没有任何的联系。如果这都需要负责的话,小偷在攀爬楼体过程中,出现的所有声音,都应该是负责的对象。而且楼体上的昆虫、鸟类,也可能是造成其坠楼的原因,那岂不是所有人都要跟着倒霉。对此,希望大家明确一点,没有任何人可以在犯罪结果中获利,小偷自己不慎坠楼,其责任只能是其自身。
另外,有人提出虽然鹦鹉和其主人无责,但是小偷家属可能会索要赔偿
对此,我们必须要明确,索赔是一种理由,但是也有着拒绝赔偿的理由。既然鹦鹉和其主人无责,自然无需进行任何赔偿。而以往诸如此类的问题中,往往涉及到赔偿原因大多是其中存在过失责任。
另外,有人提及到“无过错责任”,认为鹦鹉主人无论如何都要赔偿一些。对此,我们必须要明辨是非,“无过错责任”源自于民法通则,其中106条第3款如下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有些赔偿责任的存在,是在于其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但因为“参与了”,“涉及了”,所以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而且,通常无过错责任的赔偿比例非常之低。但是,在这个问题上,鹦鹉及其主人,在全过程中都是被动的,并不应该涉及到任何形态的赔偿。
其实,我们把这个事件同理一下就能明白,比如小偷攀爬过程中,准备开窗进入,看到屋里坐着人在玩电脑(有人玩电脑不喜欢开灯),吓得连忙逃窜,结果坠楼身亡。那这种情况和玩电脑那个人有关系吗?显然大家都会觉得没有,因为玩电脑那个人是被动的。可是,为什么却有人觉得在该问题下小偷坠楼和鹦鹉说话有关系呢?其实,上面已经分析过了,鹦鹉说话不是针对谁,只是见到人就说而已,就算见不到人,也可能自己叨叨两句。
所以,因为鹦鹉和饲养鹦鹉的主人并没有参与导致小偷坠楼的原因中。那么,小偷作为盗窃者,在他人完全被动的情况下索赔,是绝不会得到主张。还是那句话:任何人都不可以在犯罪结果中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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