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气温度不达标,费用如何返还?
晨报融媒体讯 (李士辉 记者 孙鲁宁) 近日,有不少市民向本报“暖屋行动”栏目咨询,家里室温低于18℃,热企工作人员也来上门测过了,是不是就不用缴纳热费了。对此,牡丹江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一旦居民家中室温不达标,可凭借双方签字认证的测温记录索要热费补偿。
“去年暖气还可以,但今年暖气明显不如去年,有时白天日照充足才能达到18℃。”家住爱民区的王女士反映,今年采暖期,她家的暖气也不知道什么原因,就是不太热。晚上的时候根本达不到18℃,家里人睡觉半夜经常会被冻醒。她想咨询像这种情况是不是就可以不用缴纳热费了。
同样家住爱民区的王先生也表示,今年冬天,他们小区很多人都反映家里暖气没有往年热,大家多次跟所属热企公司反映,也跟有关部门投诉过,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不少邻居在群里都表示暖气不热,就拒缴暖气费。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符合规定吗?”
对此,市供热燃气办工作人员表示,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热用户需在12月31日前缴纳本供热季热费,逾期不缴或拒不缴纳热费的,将按欠缴热费的1%按日收取违约金。市民一旦发现家中室温低于18℃,应及时拨打供暖企业值班电话,提出测温申请,按照相关规定,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如果供暖企业未到现场进行测温,可以向市供热燃气办监督投诉电话8901401投诉。
测温不达标,热费怎么返还?工作人员表示,供热单位需退还用户热费或者实行热计量用户按照规定需补交热费的,应当在每年供热期结束后一个月内结清。只有凭借供暖企业现场测温,和用户双方签字认证,测温记录才能作为室温不达标返还热费的有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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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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